“不是我们歧视女性,用人单位也真是没有办法。前几年公司招进来七八个女职工,业务水平都不错,入职后还没等发挥作用呢就怀孕了。过了哺乳期就跳槽,说工资太低,我们还拦不住,公司成了她们的跳板,所以现在一般不招聘32岁以下已婚未育女职工。”快消品公司人力资源部张经理告诉记者。
■招聘女工要求已婚育 涉嫌就业歧视
■将禁孕写入劳动合同 单位土规违法
■休完产假不让休年假 最终支付补偿
北京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马主任表示:“确实存在这种情况。不仅是已婚未育的,有些企业就连这个年龄段未婚的女职工也不愿聘用,担心结婚后会马上怀孕、生小孩、哺乳,这段时间得两年多。即使以后不跳槽,她要照顾家庭和小孩,很可能无法专注于工作。”
对此,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相关负责人提醒用人单位,不应把女职工当成累赘,针对女职工生育问题国家设立了生育保险,使她们生育后可从社保机构得到相应的待遇,从而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同时,企业拒绝招用女职工属于就业歧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改正这种做法。
招聘女职工要求已婚育
单位做法明显构成歧视
“邹鸶潼是我招聘过的印象最深的一位员工。不仅是她外貌出众、能力过人,还因为她辞职时的决绝。”快消品公司人力资源部张经理对记者说这番话时,一副惋惜、无奈的表情。
张经理介绍,在2009年5月的一次招聘会后,他们整理收到的应聘材料时,发现一位叫邹鸶潼的简历很抢眼:28岁,曾在上海一家著名的同行业公司做过三年业务,推荐信说她销售业绩高、是单位的骨干,全都是溢美之词。“我们是一家民营企业,当时规模很小,能招到这么优秀的业务员对公司发展非常有益。”于是他赶紧面试邹鸶潼。看着眼前这位身高1.68米、长相漂亮的女孩,说起业务来头头是道,又有很多长期固定的大客户,经与老板商量,张经理当即聘用了她,并破格与其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三个月的试用期内,邹鸶潼个人完成的销售指标比同部门其他业务员的销售总额还高,老板当即将其提升为区域销售主管。又过了两个多月,她怀孕了。
张经理说:“我知道这个消息后,心里就有种不安的感觉,因为以前招聘过的七个女职工,都在生完小孩过了哺乳期后离职了。对邹鸶潼这种特别有能力的人,单位不想重蹈覆辙。我找她谈话,她说之所以看中我们这家小公司,一是因为她陪老公刚到北京发展能找到对口的公司不容易;二是公司小对于个人来说晋升空间大。她以前的单位虽然是一家著名企业,自己的能力也不弱,但在单位里就显不出来了,不如在现在的公司个人发展空间大。”张经理听对方说得很诚恳,就相信了她。
生育前,老板特意叮嘱邹鸶潼要安心休息,有什么需要帮忙的可随时找公司。生完小孩后,还派人送红包去看望她。“产假到期后她又请了三个月的病假,我们不但同意,还经常打电话慰问。可她上班后就递交了辞职信,老板亲自跟她谈话表示要提拔其为业务部副经理,她拒绝了,执意要走。因劳动合同未到期,单位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想让她支付赔偿金又败诉了。”张经理说,这件事对老板的打击很大,此后公司拒绝招聘32岁以下已婚未育的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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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很同情单位的遭遇,但这种女职工毕竟是少数,而且从法律层面来说,《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由此来看,该公司拒招32岁以下已婚未育的女职工是就业歧视,属于违法行为,应当立即改正。
为避免女职工“麻烦事”
禁孕条款写入合同违法
“面试时我跟公司说目前尚无生育计划,而且三年内也不想要小孩,打算集中时间和精力好好工作。”25岁的小蕾说,面试时她的这番表态打消了公司的疑虑,2013年9月,她被服饰公司聘为服装设计师,双方订立了一年期劳动合同。
2014年3月,小蕾身体不适,到医院看病时被告知已经怀孕。“医生说我已经做过两次流产手术了,如果这次再做,很可能会造成习惯性流产,以后很难再生小孩了。双方父母和老公都劝我生下这个孩子,我就同意了。”小蕾说,她把自己怀孕的情况跟公司汇报后,对方拿出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指着上面的条款告诉她:“咱们已经约定了你入职一年内不能怀孕,否则就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小蕾不同意辞职:“这是意外怀孕,我也没办法,希望单位能够理解。”
公司以小蕾违反劳动合同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员工不服,申请维权。后经工会调解,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向小蕾支付8000元补偿。
服饰公司有了这次经历后再聘用员工时,就让劳务派遣公司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派遣公司马主任告诉记者:“女职工上班没几年就要结婚,然后是怀孕生孩子,休完产假上班后还要哺乳,不是今天有事就是明天请假带孩子去看病,让她们加个班总是推三阻四的。说实话,女职工就是比男职工麻烦事多。但像服饰公司这种单位,因岗位特点还不得不聘用女职工,把她们推给派遣公司也不是办法,毕竟我们也不能承担辞退三期女职工带来的风险,所以,有些企业就把禁孕条款写进单位规章制度,想以此来避开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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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此来看,在劳动合同期间正常怀孕是女职工享有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禁止女职工怀孕,侵犯了她们的人身权,虽然单位将其写入劳动合同,但属无效条款,不具有约束力。
另外,企业的规章制度要想依法有效,一是要内容合法,二是要制定的程序合法。用人单位将禁孕条款纳入企业规章,没有法律依据;而带有禁孕条款的制度,相信全体职工或职代会也不会表决通过。所以,用人单位出台含有禁孕内容的规章制度也是无效的,这也是服饰公司在与小蕾的劳动争议中应当支付补偿的原因。社会的延续和发展离不开女人的生育,而生育权是女职工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建议用人单位不要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休完产假不准休年假
女工求助工会获补偿
30岁的方玉萍是一家设备公司财务室的会计,入职已三年。2013年因为生小孩休了产假,11月1日回单位复职。上班不久,小孩生病住院。她填好了年休假申请表交给公司,却未获领导批准,被人事部退了回来。
她到人事部询问原因,负责人告诉她:“产假加上晚育假你一共休了4个多月,这一年中四分之一的时间你都没上班,休假时间太长,就不能再休年假了。”“那单位会给未休年假的工资吗?”“2013年你没有年休假了,哪来的年休假工资呢?”
方玉萍有些不明白:“产假跟年休假根本不是一回事,怎么说没就没了呢?”对方很不耐烦:“说没有就没有,政策就是这么定的。”
问了其他几位生过小孩的同事,都说确实是这样,甚至有的产假跨两年休的,两年都不能再享受年休假。方玉萍想弄个明白,就向法律部门进行咨询,随后申请了劳动争议调解,要求单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经工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设备公司给付方玉萍1000元作为其未休年假的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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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地说,女职工休完产假后当年不能再休年假,跨年休产假的员工两年都不能享受年休假,用人单位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国务院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由此来看,产假与带薪年休假是两种不同的休假制度,同时也不属于法定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因此,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它们是不能互相抵消的。所以,像方玉萍等女职工,虽然已经休了三四个月的产假,无论是在一年或者跨两年休的,都有继续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我们在这里提醒用人单位,带薪年休假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都应遵守,对于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女职工可举报或投诉,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单位不但要向女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还要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女职工加付赔偿金,这样的话,用人单位就得不偿失了。
□本报记者 王香阑 文/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