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昨天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这是立法法颁布15年来的首次修改。
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立法法则是规范国家立法活动的重要法律,是“管法的法”。在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之后,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可见这部法律修改的重要性。
根据草案说明,这次修改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关于立法体制的完善。在立法体制上,草案体现了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
草案中,明确规定了“税收法定”原则,税就不能说征就征了。根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的建议,草案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规章的制定权限范围,推进依法行政,草案规定,制定部门规章,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等等。
这些修改更加注重对公民权益的保障,也进一步厘清地方政府权力的边界,明确了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按照一定的层级关系,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