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销售伪造产地商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违法经营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销售业绩和高额利润,不择手段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日前,怀柔工商分局查处一起伪造质量标志案件。
典型案例
2014年5月,怀柔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接市局12315中心申诉登记单,消费者购买某品牌手机,怀疑为假货,要求退货,被诉方拒绝。经调查,执法人员认为经营者销售的某品牌手机涉嫌为假冒伪劣商品,于是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标志真伪鉴定部予以鉴定。该鉴定部出具鉴定结论,确定该品牌手机进网许可证标志为伪造的质量标志。执法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987元、罚款7793.5元的行政处罚。
工商提醒
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商品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更是一种违法行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存在虚假成分。同时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特别在选购贵重商品时,更应小心谨慎,防范上当受骗。此外,消费者购买商品一定要到正规商店购买,并留存购物票据。
法规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有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宋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