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二批案例公布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期4
2015年2月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二批案例公布
专家:对劳动权益加强司法保护很必要
 

近日,人社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和司法机关联动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向社会公开曝光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10起典型案例,本报请知名劳动法律师、擅长劳动争议调解的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程阳律师、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王胜利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葛磊律师,对这些案例进行解读。三位专家认为,上述案例的判决凸显了借助司法手段加强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1

旺鑫源食府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旺鑫源食府经营者刘连顺拖欠王某等14名员工工资共计13万余元。旺鑫源食府已停业,刘连顺手机始终处于停机状态。据刘连顺亲属称,刘连顺及其子刘某无法联系。2月19日,宝坻区人社局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并通过张贴在生产经营场所及采取录像、照相的方式进行送达,刘连顺仍拒不支付工资。

3月10日,该案已送至公安局。4月28日,公安机关将刘连顺抓获。7月14日刘连顺与职工达成和解协议,支付了全部拖欠工资。11月14日,宝坻区法院判决刘连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

程阳介绍,在本案中,公安局对刘连顺采取强制措施后,刘连顺与职工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支付了工资,根据相关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2

卡路服装加工厂

非法用工拒不支付报酬案

2013年8月至12月,15名劳动者在卡路服装加工厂(未工商登记注册)从事服装加工,加工厂负责人邵艮山拖欠工资共计12.19万元。2014年1月,邵艮山将卡路服装加工厂转让后,将手机关闭,无法联系。当年1月21日,汉川市人社局向邵艮山同住成年家属叶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邵艮山逾期未按要求改正。

1月25日,汉川市人社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最终,汉川市法院判决邵艮山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解读:

程阳介绍,在这起案件中,卡路服装加工厂未经注册,属于非法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邵某作为单位的实际出资人,仍应当承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

3

中百达液压设备公司

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案

佳木斯中百达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吴连德。2012年至2013年期间,吴连德在新建佳木斯中百达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及办公楼工程中,拖欠工程劳动报酬和职工工资合计478万余元。2013年10月15日后,吴连德中断所有联系方式,隐匿起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佳木斯市人社局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仍不支付。

2013年11月19日,佳木斯市人社局将案件移送佳木斯市东风区公安分局。2014年6月5日,法院判决吴连德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解读:

程阳说,《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正式列入刑法保护,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犯罪。在本案中,百达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47万多元,老板故意隐匿起来逃避责任,因此构成犯罪。

4

项目承包人王晓伟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3年4月至11月间,王晓伟招用贺某某等129名农民工从事住宅楼项目的工程施工。7月至11月间,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工程完工进度累计向王晓伟项目部支付工程款1179万余元,王晓伟仅将其中240万余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期间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款264万余元。铁岭市人社局两次限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王晓伟拒不支付。2014年1月4日,铁岭市人社局将案件移送铁岭市新区公安分局。最终,法院判决王晓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

程阳指出,《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如果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而该单位和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社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如果该企业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或单位支付劳动中全部劳动报酬的除外。本案符合该情形。

5

极度深寒服装店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3年12月2日,山东省平度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郝某等39名劳动者投诉,称平度市新河镇极度深寒服装店拖欠工资。经查,极度深寒服装店经理崔洪磊拖欠39名劳动者工资160200元,并将该单位价值17万余元设备等转移处置。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崔洪磊逾期仍未支付。

2013年12月9日,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平度市公安局。2014年6月29日,崔洪磊被抓获。2014年12月30日,平度市法院判决崔洪磊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

王胜利介绍,法院之所以作出如此严厉的判决,主要原因有:一、极度深寒服装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二、极度深寒服装店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主观恶性明显;三、极度深寒服装店崔洪磊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存在逃匿行为;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五、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大,法院对如此恶劣行为给予严惩,才可以儆效尤。

6

龚国苗、龚友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瓮安县慈江电器厂系由龚国苗、龚友珍二人共同出资成立,龚友珍为法定代表人,龚国苗为总经理。朱某某等人于2013年4月至7月在该厂工作,该厂拖欠工资共计36844元。

7月19日,瓮安县人社局向瓮安县慈江电器厂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厂限期支付工人工资,但龚国苗、龚友珍拒不执行。

2013年8月6日,瓮安县人社局将案件移送瓮安县公安局。2014年5月13日,瓮安县法院判决龚友珍、龚国苗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

王胜利分析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仅仅惩罚用人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违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还要惩罚用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瓮安县慈江电器厂法定代表人龚友珍被判刑,总经理龚国苗也被判刑就是一个有力的证实,这也体现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7

包工头郑瑞全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郑瑞全承包工程项目的部分内外墙抹灰及内修工程,并雇用童某等43名农民工到这两个工地施工。郑瑞全先后4次从两家建筑公司领取工程进度款共100594元,先后发给农民工工资共计73200元。郑瑞全带着应发给农民工工资27394元逃匿,并换掉手机号码。2012年6月15日,海南省人社厅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支付工资通知书》,责令郑瑞全支付拖欠的工资,但郑瑞全拒不支付。

海南省人社厅将案件移送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判决郑瑞全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

王胜利介绍,建筑工地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在欠薪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比重较大,而这些案件中相当多一部分是由包工头欠薪引发的,本案是对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给予刑事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也是对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包工头恶意欠薪行为的有效打击。本案的公布,必将对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这类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震慑。

8

承包人龙合东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龙合东从南宁市金锭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承接了位于南宁市竹溪大道的云星钱隆天下小区10号楼至15号楼土建装修工程,并雇请工人进场施工。龙合东从劳务公司共领取2202870元,在向其雇请的工人发放部分工资后采取搬离住所、更换号码和关闭手机等方式逃匿。龙合东拖欠曾某某等人工资564535.8元。2013年5月13日,青秀区人社局对龙合东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龙合东仍未支付。

2013年5月29日,青秀区人社局将案件移送青秀山风景区公安分局。最终,青秀区法院判决龙合东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

葛磊律师认为,本案中,包工头龙合东从劳务公司提取了200多万元的劳务费,本有能力支付工人的工资,但却向工人发放部分工资后,以搬离住所、更换号码和关闭手机等方式逃避其支付工资的义务,经青秀区人社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且欠薪数额达50多万元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因而构成犯罪。

9

包工头王克青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3年10月21日,宁夏吴忠市同心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60余名农民工投诉,反映同心县永昌建材城项目拖欠工资。经查,包工头王克青承包了吴忠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同心县永昌建材城项目工程,项目部与王克青已多日无法取得联系,王克青拖欠69名农民工工资共计79万余元。同心县人社局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王克青限期支付工资,王克青拒不支付。

2014年1月23日,同心县人社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1月28日,公安机关将王克青抓获。5月14日,同心县法院判决王克青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

葛磊律师表示,《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就是为了强化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本案中,包工头王克青拖欠69名农民工工资79万余元却没有积极筹款发放工资,而是采取断绝联系的方式逃避其支付工资的义务,经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后仍不悔改。最终触犯刑法,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10

承包人陈静木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陈静木与重庆千秋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并约定工人工资由陈静木支付。陈静木承包了31套房屋装修,重庆千秋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陆续支付给陈静木40余万元。陈静木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仍拖欠李某某等11名工人工资共计12万余元,其中拖欠孙某某三个月工资13300元。2013年5月9日,武隆县人社局向陈静木下达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陈静木拒不支付。2013年5月22日,武隆县人社局将案件移送武隆县公安局。最终,武隆县法院判决陈静木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

葛磊律师介绍,本案中,陈静木已经获得装修款40多万元,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却在支付部分工人工资后仍拖欠李某某等11人工资共计12万余元。陈静木以种种方式故意逃避支付工资,经人社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武隆县法院认定事实清晰,使用法律正确,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让陈静木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本报记者 王香阑 赵新政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