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80后女子小艾以在工程队驻地开小卖铺为生,2012年初来到某工地做生意。当年7月30日,小艾在卖啤酒给两名工人的时候,突然“嘭”的一声巨响,随即其眼睛感觉一阵疼痛并流血,后右眼被确定为炸伤致残,“右眼四级,分别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八级、十级伤残”。
经过一年的交涉,啤酒生产厂家一直否认酒瓶会爆炸,也不同意任何赔偿。小艾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啤酒生产厂家赔偿医疗费近30万元。
小艾认为,啤酒生产厂家违规使用过期劣质啤酒瓶(该啤酒瓶系2007年生产,规定使用期限为2年);现该啤酒瓶在没有外力作用的条件下发生自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啤酒公司辩称,啤酒瓶使用2年系建议期限而非强制使用年限,故无所谓超期使用。根据其调查,小艾对啤酒进行了不恰当的冷冻,导致啤酒瓶发生冷热气压不均;在交付啤酒的过程中,小艾自己还不慎将啤酒瓶碰倒,故而引发啤酒瓶爆炸。所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小艾未尽到合理保存以及谨慎拿放义务,啤酒公司并无过错。
法庭当场对酒瓶碎片封存,之后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的检验过程载明:“啤酒瓶的瓶身厚度最薄处仅为1.76毫米(国家标准为不小于2毫米),同一水平面的瓶壁厚薄比有部分大于2 (国家标准为不大于2)。”
鉴定人经综合判断认为,送检酒瓶的爆裂特征上仅反映外力作用的部分特点;由于送检啤酒瓶碎片缺少较多,未检见其他反映啤酒瓶爆裂的特征,故无法对送检啤酒瓶的爆裂原因予以明确判断。综合上述因素,法院确定啤酒公司承担七成赔偿责任。
说法
首先,根据司法鉴定部分检测结果可以确定,啤酒瓶在厚度和厚薄比方面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因此,该啤酒瓶的爆炸与其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送检啤酒瓶的爆裂特征上还反映了外力作用的部分特点,该鉴定分析与啤酒公司证人证言的相关陈述具有符合之处,故外力作用也与啤酒瓶的爆裂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其次:鉴于本案中酒瓶的使用年限系国家建议使用年限而非强制报废年限,故法院对小艾的相关主张不予认可。
最后,啤酒公司辩称啤酒瓶爆裂系小艾不当冷冻又不慎碰倒所致,但产品质量责任非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同时,啤酒公司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小艾有不当冷冻行为,而鉴定结论已明确啤酒公司的啤酒瓶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缺陷,故法院对啤酒公司的相关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