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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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法院强执 雇主赔偿15万
年终奖到账前员工离职 单位拒绝发放,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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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农民工打赢官司包工头跑路
朝阳法院强执 雇主赔偿15万

 

来京务工的湖北农民韦某在朝阳区南郎家园一楼顶为房主张先生搭建鸽子窝时,不慎坠楼摔断了腿,达到十级伤残。事发后,朝阳法院判决包工头吴某、房主张先生连带赔偿韦某15万余元。但因二被告迟迟拒不给钱,2015年1月4日上午,朝阳法院强制执行,结果房主张先生被法官田强从家中“请”到法院。

当日下午,张先生便将15万余元案款及迟延履行利息共计18万元打入法院账户,韦某的赔偿款有了着落。执行中,法官田强针对此案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农民工受雇干活坠楼摔断腿

■雇主和包工头被判连带赔偿

■包工头跑路雇主被执行赔偿

案情回顾

受雇帮搭鸽子窝 农民工坠楼摔断腿

来京务工的韦某40多岁,湖北省浠水县竹瓦镇人。2011年4月26日,韦某随包工头吴某到朝阳区南郎家园一栋六层高的居民楼顶露台,为房主张先生违建鸽子房,不慎坠落摔断了左腿,后经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

事发后,韦某为治疗及伤残鉴定共支付相关费用55800元,而这期间包工头吴某仅给了韦某9500元赔偿款。韦某是农业户口,兄妹5人,家中尚有77岁无生活来源的老母亲,经济十分困难,住院治疗的费用,多是东借西借凑来的。由于得不到赔偿,韦某将包工头吴某及房主张先生告上朝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等。

第一次开庭时,包工头吴某到庭应诉,而房主张先生既没露面,也没提交书面答辩书,更未向法庭说明不到庭的理由。

庭审中吴某说,2011年4月24日,房主张先生找到他,让他在张先生房屋上面的露台内用彩钢板搭建一个10多平方米的房子,用于养鸽子,预付款3000元,剩余3000元在完工后给付。当日,吴某拿到张先生给的3000元预付款后,找到韦某,让韦某进行施工。并答应给韦某3200元。“我先给韦某2000元,说剩余款项完工后再给付。2011年4月26日,我将韦某带到张先生家,介绍双方认识,之后我便离开。因我与韦某之间系劳务关系,对事故发生我与韦某、张先生都存在过错,故我同意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包工头吴某答辩说。

第一次开庭后不久,法院又再次开庭。尽管事先已经向吴某、张先生发出了开庭传票、打了电话,可开庭时,二位被告都没来,也没告知不出庭的理由,法院只得依法缺席审理。

法官经审理查明认定,房主张先生为建鸽子房,与包工头吴某经协商达成口头施工事宜,后包工头吴某联系到原告韦某,让其进行施工,并约定劳务费数额。

2011年4月26日,韦某在对上述工程进行施工过程中,从6层楼的高处摔下受伤,伤残十级。同时,法官仔细核对韦某住院治疗期间的各种费用单据、伤残等级鉴定证明、韦某母亲所在村民委员会、派出所开具的其母无经济来源,由子女赡养的证明,确认这些证明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

被判连带赔偿

包工头和雇主拒不执行

2012年10月18日,在吴某、张先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的情况下,朝阳法院依法缺席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按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韦某系吴某所雇佣,双方形成雇佣关系。韦某在施工中摔伤,吴某作为雇主,应当对韦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房主张先生将在楼顶搭房的工作交吴某,属违法指示工作任务,张先生应当与吴某对给韦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吴某主张韦某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法院不予采纳。诉讼中,韦某在扣减吴某给付的赔偿款9500元后,要求吴某、张先生赔偿医疗费45488.51元,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吴某、张先生连带赔偿韦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5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韦某曾多次找被告要求赔偿未果。无奈之下,韦某向朝阳法院执行庭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朝阳法院执行庭法官田强,负责这起强制执行案。

案件执行

法院对雇主强执

15万元案款很快到账

2015年1月4日,今年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时许,田强法官在此前多次打电话、上门贴执行公告、邮寄送达起诉书等一切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无效后,开着警车带着法警,来到朝阳区南郎家园一栋居民楼,对被执行人张先生实施强制执行。

敲开张先生家门后,田强法官拿出相关法律文书,向张先生明示因他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法院强制执行。面对法官,张先生称根本不知道法院的判决,没有接到过法院的开庭通知,韦某也从没找他要过钱。同时还强调,钱不是问题,别说十几万,就是再多的钱也拿的出来。张先生的妻子也表示他们完全有支付能力,只是不明白哪来的判决。最后在法官要求下,张先生坐警车来到法院,“了解”案情。

到法院后,田强法官在一间办公室坐下,与张先生面对面谈话。此刻张先生手中还不停地揉着两个核桃。

“判决书要是送给了我,我全认账。今天不管多少钱我都给,保证十分钟进你的账户。可我什么都不知道”。张先生坚称不知道判决书的事,而且还说,韦某受伤后,他还去医院看过一次,韦某当时也没提赔钱的事,同时强调,出事时,他看见韦某没系安全带站在楼顶,“我还让他先别打,我去小区物业给他借安全带。没想到我刚走一会儿,韦某在钢板上刚打了几个眼儿就掉下来了。最后强调,他同意赔偿,但他、包工头、韦某要按责任比例划分赔偿数额,因为韦某没系安全带干活,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谈话中,田强法官首先向张先生进行普法,告诉张先生,他对韦某受伤赔偿一案要求划分赔偿责任,是他的权利。但是这与韦某手中法院已经生效的赔偿判决书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现在韦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合理合法,法院支持,张先生若不配合,法院可以采取冻结账户强行划扣的法律措施。同时法官还告诉张先生,他支付赔偿款后,可以另行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在韦某摔伤一案中,他、包工头、韦某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然后按责任比例分摊赔偿款。经过田强法官的释法,当日下午,张先生将18万元执行案款,打入了法院的指定账户。

法官说法

雇佣无资质施工者

雇主应负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建筑施工必须由具有建筑资质的单位进行。而本案中,房主张先生雇佣没有施工资质的包工头在自家六层楼露台违规建鸽子窝过程中,明知包工头没有施工资质,还让其施工,属于违法指示工作任务,因此吴某承担连带责任。

谈及法院为何只对张先生进行强制执行时,田强表示,为及时有效地保障案件当事人,尤其是民事受害伤方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

结合本案,法院判决吴某、张先生连带赔偿,并未划分二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那么法院在接到韦某强制执行申请后,就会全额先予执行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而在两名被执行人中,吴某为农业户口,张先生为北京市朝阳区居民,且有房产,履行能力明显强于吴某,因此法院选择房主张先生执行,目的是能尽快将案款发放到伤者手中。

此外,按法律规定,张先生在履行完赔偿韦某15万余元案款后,如果认为自己在韦某摔伤一案中,只占三分之一责任,可以另行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包工头、韦某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然后进行追偿。一旦法院确认各方责任比例后,会依据责任比例划分赔偿数额,最终张先生只会支付他自己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本报记者 李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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