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下午1点半左右,顺德勒流港口西路的泰明集团门口,一男子被指窃取公司商业机密,跪在公司门口挂牌示众。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该男子泄露的为个人信息,未达立案标准。律师表示,公司侵犯了该员工的名誉权。(1月14日《南方都市报》)
公民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是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在崇尚法治文明的今天,即使是司法机关,也逐渐摒弃了游街示众的做法。双手反绑背后,强逼低头跪地,身上搭纸板指称其泄密,试图借此警示全体员工,泰明集团如此滥用私刑,显然是对员工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的粗暴侵害。
正如警方所表示,该员工的行为不构成泄露商业机密罪,而只是泄露个人信息行为,且未达到立案处理标准,所在公司罔顾事实和法律,公然对其捆绑罚跪示众,清楚地表明不但该公司法律意识极其淡漠,而且缺失对员工合法权益的起码敬畏,实际上也不啻是自毁形象的自戕行为,不仅达不到教育员工、警示社会的效果,相反只能引起员工不满、公众反感和社会唾弃,还必须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无异于搬石头砸自己的脚。□范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