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通过在报刊、电台等传媒发布声明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方式并不罕见,但用人单位真的可以登报声明解雇员工吗?1月4日,职工郭某不服单位登报将其除名的劳动争议经过仲裁、一审和二审,终于画上了句号。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失联已久且单位已尽告知义务,劳动关系属实质解除。
案情回顾
员工十几年未上班 突然要求返岗遭拒
1998年3月27日,用人单位在当地报刊刊登通知,通知郭某自登报之日起30日内前来单位理清有关手续,否则,按自行离职除名。通知到期后无果。
1999年8月24日经用人单位研究决定后,于同年8月30日,以郭某旷工2年零4个月并欠缴承包款及汽车材料费为由,依据相关规定,对郭某等三人按自动离职处理。
2013年6月19日,郭某从单位得知被单位除名后,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单位对其进行除名的决定,并恢复其职务。
郭某所在单位则表示,其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2014年3月21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并恢复申请人郭某的职务。
裁决公布后,用人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郭某申请仲裁已超过时效,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解除其与郭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后,案件又被上诉到二审法院。
2015年1月1日,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郭某多年未到单位做工,单位也多年未给其发放工资,遂认定郭某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已具备实质解除条件,最终判令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法官说法
员工长期没有在岗
双方关系实质解除
本案中,郭某作为单位职工,在承包期结束后并没有回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也没有回单位上班,其本身存在过错。
结合“郭某未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对企业没有给其发放工资的行为主张过任何权利,同时未给单位提供过劳动”的事实,用人单位根据郭某的表现作出的除名决定合法有效。也即,应当认定郭某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已实质解除。
其次,对于郭某诉称用人单位在当地报刊上进行公告范围太小,应当在全国报纸上公告的请求,因为上诉人郭某家庭住址就在当地,故单位在当地报刊公告并无不当。
焦点解读
1.职工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期间?
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其作出的《决定》文件送达至郭某本人。2013年6月19日,郭某从单位处取得文件知道其已被按自动离职处理,至其主张权利之日即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之日,并未超过申请仲裁1年的时效期间,故本案未超过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单位关于郭某申请仲裁已超过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2.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
本案中,郭某自1997年4月与单位的承包合同期限届满后,既未履行相关手续,又未向单位提供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单位在无法联系到本人及成年同住家属的情况下,登报通知其自登报之日起30日内前来单位理清有关手续。用人单位已履行了告知义务。
另外,郭某长期未向单位提供劳动,未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其实际行为已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客观上已经不存在,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因此,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对单位的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兰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