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盛丽)记者昨天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根据市民政局下发的《关于规范和统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在综合考虑低保家庭困难程度后,将对6类特殊困难群体实施救助标准上浮,救助标准上浮幅度为15%-40%不等。
《通知》提出,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城市特困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40%上浮救助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罹患重大疾病人员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35%上浮救助标准;重度残疾人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30%上浮救助标准;民政部门管理的传统救济对象和经户籍政府侨务部门认定的归国华侨和侨眷,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25%上浮救助标准;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16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20%上浮救助标准;60周岁以下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以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5%上浮救助标准。
在低保申请上,《通知》提出了“收入核减”的分类救助方式。具体而言,申请低保家庭中有罹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人的,其家庭收入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00%进行核减;其中,法定抚养人达到60周岁的,家庭收入还可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50%再次进行核减。单亲家庭中法定抚养人单独抚养16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的,家庭收入也可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00%进行核减。
为了鼓励低保人员就业,《通知》提出,对于已经就业的低保申请人员和低保就业人员,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扣除低保标准的80%作为就业奖励再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