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打劳动官司遭遇诉讼不诚信 咋办?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2015年1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恶意诉讼 虚假诉讼 虚假陈述 伪造证据 毁灭证据
打劳动官司遭遇诉讼不诚信 咋办?
法官:诉讼不诚信行为难逃法院审查
 

近日,北京大兴法院发布调查显示,在劳动争议案件呈现井喷式增长背景下,诉讼当事人诚信缺失的现象也日渐突出,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伪造、毁灭证据、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不诚信诉讼行为频发,导致案情扑朔迷离,给法官依法查明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造成干扰。为此,大兴法院于2014年3月实行劳动争议案件诚信诉讼告知制度,告知诉讼参与人如果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行为,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本报特此邀请大兴法院法官通过几则典型案例,介绍劳动争议诉讼中诚信缺失的常见表现形式,并对如何在劳动争议诉讼中预防不诚信行为进行点评。

案例1:

模仿签名伪造合同

单位逃避用工责任输官司

2005年12月,王某入职某商贸公司,岗位为销售员,月工资2600元。双方劳动合同于2012年11月到期后没有续签。王某因该商贸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申请仲裁,后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某商贸公司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的劳动合同书,证明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2月至2013年11月。王某称上面的签名不是她签的,并申请笔迹鉴定。经鉴定,“王某”签名与样本上的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最终,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由某商贸公司支付王某5.6万元。

点评:

用人单位伪造劳动合同的情况常见有两种,须引起劳动者的警惕。第一种情况是模仿劳动者签字。《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一些用人单位出于种种目的,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把其告上法庭时,个别用人单位模仿劳动者签字伪造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况是只让劳动者签字,其他内容填写不真实。比如,只让劳动者在合同落款处签字,收回合同后自行在合同期限、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等重要条款处填写对劳动者不利的内容。在很多案件审理中,劳动者反映:只认可劳动合同落款处的签名,对前面的内容不知情。

案例2:

拒绝支付加班工资

单位提供假证明被罚10万

2004年5月,薛某入职某清洗公司,工作地点为某清洗公司的某客户单位,工作岗位为保洁员兼保洁小组长。薛某月工资为同时期的北京市最低工资。薛某自2013年3月起未再到清洗公司上班,并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在职期间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从未休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要求某清洗公司支付2004年5月3日至2013年2月期间延时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15万余元。仲裁裁决支持了薛某2008年6月至2011年3月期间的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3312元。薛某和某清洗公司均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诉讼中,某清洗公司主张薛某在某客户单位工作,执行标准工时制,没有加班。为证明薛某的考勤情况,该公司提交了两份由客户单位出具的证明,第一份证明上载明:“2005年至2013年期间,单位员工和外派的保洁员,实行8小时工作制,星期六、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第二份上载明:薛某在2013年3月之后不再上班。而法院核实后发现,某清洗公司提交的有客户单位公章字样的两份证明并非该客户单位出具。因某清洗公司提交虚假证据,大兴法院最终对某清洗公司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决定。

点评:

有关考勤、工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证据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关键因素,而这些证据往往保存在用人单位,劳动者无法获得。

当法官要求用人单位提交相关证据时,有些单位无法拿出真实的工资表、考勤表、工资发放记录和规章制度,便伪造或篡改上述关键证据,伪造考勤表、工资表、工资发放记录、规章制度、工作量表等。比如,部分单位为证明劳动者旷工,提交无任何人员签字、盖章的考勤表;为证明加班费已经支付,在工资明细构成中添加加班费一项。

案例3:

员工工作受伤

单位否认劳动关系遭揭穿

2008年9月,裴某入职某家具公司任木工,月工资为4000元。2010年12月,在公司木工车间,裴某的右手食指被机器穿伤。厂长陈某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家具公司支付了裴某的医疗费。2011年9月,裴某与家具公司商谈其工伤问题未果,被辞退。裴某向仲裁委申诉,要求确认与家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家具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裴某提交住院病历,证明其受伤后由该家具公司的厂长陈某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同时,裴某还提交了某家具公司的平面图和车牌号。而某家具公司否认与裴某存在劳动关系,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称裴某不是其公司员工。裴某当场指认,该证人是某家具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弟弟。法院到某家具公司经营地现场勘验,裴某当场指认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根据证据及法院现场勘验情况,法院判决确认原告某家具公司与裴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点评:

部分用人单位利用自身掌握全部管理性元素的优势,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并在发生争议后否认存在劳动关系,逃避法律责任。这些案件大部分都发生在用工不规范的小微型劳动密集型企业里,如服装、家具制造、物流、保安等公司。大部分工伤类案件需要首先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劳动者在工作中如果不小心受伤,用人单位往往否认双方劳动关系,或者辩称双方是劳务、承包、承揽等其他类型的法律关系。

案例4:

否认员工加班事实

单位陈述与证据矛盾被判赔

2013年8月,刘某入职物业管理公司任保安。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8月至2013年12月。合同约定:月工资2000元,每天工作8小时,双休日。刘某称,实际工作中并没有按劳动合同执行,平时经常加班,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也有加班,但是公司没有支付加班工资。因证据不足,仲裁未支持刘某加班费的请求,后刘某起诉至法院。

仲裁和诉讼中,物业管理公司坚持认为该公司根本不存在平时延时加班、周六、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法庭为查明事实,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交薪资表、考勤表。该公司提交了薪资表和考勤表,法官发现薪资表里有加班工资这一项,其月工资的计算方式可见刘某确有加班,物业管理公司提交的证据和陈述自相矛盾。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向刘某支付相应期间的加班费。

点评:

根据现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劳动者对加班情况负举证责任,而劳动者很难搜集到加班证据。这导致在法庭上,双方对有无加班的事实争论不休。现实情况是,很多劳动者的确存在加班,但因为取证困难,而无法证明加班事实。当然,也有劳动者本来没有加班,为获取加班费,谎称自己存在加班,拿自己制作的工作记录加以佐证。而用人单位为不支付加班费,即使存在加班,也一口否认存在加班事实,或主张工资中已经包含加班费。当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提交考勤表、签到表、工作单等证据时,用人单位恶意隐匿这些资料,或辩称这些资料丢失、被盗,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证。

法院调查

当事人滥用诉讼技巧

给审查事实带来难度

大兴法院在调查中发现,除了恶意诉讼、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外,还出现如下一些当事人或代理人滥用诉讼技巧,恶意隐瞒事实的情况:

1.虚假诉讼,即个别当事人的近亲属伪造授权委托书,作为诉讼代理人起诉,而当事人对此全不知情。个别律师诱导劳动者签署大量空白签名,以方便制作起诉书和授权委托书,并向当事人隐瞒案件进程,劳动仲裁后私自立案、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对案件审理情况毫不知情。

2.阻断劳动者联系,即个别律师买断案件,不让劳动者出庭,不向劳动者充分了解案件情况,随意编造相关事实。一些代理人不将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劳动者,阻碍法官联系劳动者本人,提供给法官的电话往往难以打通,极不利于法官查明事实。

3.完全否认证据,即一些代理人的诉讼策略是不论对方出示什么证据,都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矢口否认。当事人在仲裁和诉讼各阶段陈述常不一致。

4.隐瞒证据或事实:当事人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在一审中故意不提交证据,二审中为了推翻一审判决,又提交新证据;当用人单位的企业性质、企业名称等重要情形发生变更后,不及时告知法院,致使判决发出后因为诉讼主体问题造成错案。

制度创新

实行诚信诉讼告知制度

提高调解率和审判效率

针对劳动争议审判中诉讼参与人不诚信现象突出的问题,大兴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实施了诚信诉讼告知制度。通过制作诚信诉讼告知书,分项列明可能受到惩罚的不诚信行为表现,明确告知诉讼参与人如果实施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等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行为,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法院在送达阶段发放诚信诉讼告知书,在开庭阶段讲解告知书内容,在诉讼过程中及时提醒诉讼参与人遵守诚信诉讼义务,并加大对违反诚信诉讼义务的诉讼参与人的制裁力度。

该制度实施以来,大兴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有了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有所提升。大兴法院还将完善劳动争议案件诚信诉讼告知制度的“预警-审查-制裁”机制,从源头开始,认真核查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代理权限等信息,在庭审过程中认真审查核实证据,对涉嫌实施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法官认真搜集固定证据,在充分告知、释明及提醒的基础上,对仍然违反诚信诉讼义务的诉讼参与人,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屈斌 通讯员 刘东民 张立鹏 李玮唯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