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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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高校教代会工作意见
大学工会主席有了民主管理好药方

 

昨天,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和市教育工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意见》,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与之前三部门制订的工作规程相比,《意见》增加了“依法治校”、“教代会举办程序”等内容,为教代会工作定位与职权落实提供政策保障,新上任的工会主席可“照方抓药”。

高校教代会发展“有喜有忧”

据了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2012年开始实施,教育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随即下发通知,要求各省发布适用本行政区域的配套规章,或是配套的实施文件。同时,教育部将制定和落实教代会的相关规定列入对省级教育部门的考核指标之一。

市教育工会调查显示,目前,北京所有高校都建立了教代会制度,坚持每年召开一次教代会年会的占到87%;代表数占教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下的有12所;专任教师占代表总数超过50%的高校有39所;非在编代表参加教代会的高校有13所;提案答复和落实满意率达100%的高校有13所,多数高校的满意率在80%以上,仅有3所满意率在80%以下。但是高校教代会的地位还不够巩固,作用发挥还不够明显;教代会条例实施细则五花八门,存在随意性;工会干部的思想意识和对教代会有关业务掌握不深,制约了教代会的发展。

2013年初,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和市教育工会开始起草本市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贯彻执行文件。

《意见》让教代会工作更具实操性

新出台的《意见》分为两大部分,正文阐述了贯彻落实教育部32号令的原则性内容,附件为工作细则,使教代会工作更具实操性。正文申明了教代会在高校民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学校党委重视和支持教代会工作,将其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校长要支持和保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研究学校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教代会意见;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意见》列出了高校教代会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权利、代表产生等相关制度,包括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的要求,加入依法治校内容;根据不同高校的教职工总数,确立教代会代表不同的名额比例,其中全校教职工在80至200人的,代表名额比例不低于30%;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各高校工会要针对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情况、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工作情况、提案落实情况、教职工满意情况等关键环节,进行量化考核和综合评估,考核评估及奖惩结果向教代会报告。

一年不参加教代会活动 取消代表资格

同时,《意见》在附件里详细列明了教职工代表的选举方式,代表的资格审查、调整撤换与增补,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提案工作等操作领域内容,包括代表的选举会议应有本单位2/3以上教职工参加,候选人须获得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成员人数应是代表人数的10%左右,教师代表应占多数;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要转交承办部门办理,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答复,并告知提案人。

《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三部门于2002年制定的《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本报记者 任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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