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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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争议居高不下 解决渠道在何方?
有形市场管理混乱 工商查处罚款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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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4年12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有形市场管理混乱 工商查处罚款2万

 

有形市场作为体现市场经济的一个载体,其经济秩序的规范与否承载着主办方、经营者、消费者三方共同利益,而有形市场在犹如雨后春笋般陆续开张后,个别市场主办方认为手续齐全了,市场有了,经营户进入市场经营——买卖有了,收租就可以了。但是,他们恰恰忽视了开张后的管理问题、市场内经济秩序问题,甚至还包括安全、防火等问题,严重威胁着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典型案例

2014年,怀柔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有形市场内存在个别商户商品码放杂乱、店外经营、市场管理机构未实行办事制度明示、商户档案建立不全等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发预警通知书,责令市场主办方予以改正。经过一周整改期,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市场进行复查,发现其问题仍未改正,当即约见其法人进行谈话,并依法限期立即改正,但是经过一段时间后,该市场依然未予以改正。怀柔工商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最终对该市场主办方罚款20000元。

工商提醒

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是指经市场登记注册,若干经营者集中、独立进行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现货交易的固定场所(简称市场)。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商业布局建设规划;符合规定的市场名称和章程;有相应的经营场地和设施;符合治安、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等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经营范围等。伴随首都发展规划和地区规划,开办市场必须同地方政府的规划建设相一致。像上述案例,市场主办方认为开办市场赚钱就行了,但却忽视了管理,忽视了安全。如果管理缺失,安全、防火、经济秩序出现问题,不但有损经济利益,甚至会危害到人身安全,得不偿失。

法规链接

《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履行建立和落实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各项制度及维护市场秩序义务。

《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第45条第一款规定: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未履行规定义务,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曹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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