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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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援帮农民工获赔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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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10年 单位6年未缴养老保险
工会法援帮农民工获赔9000元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而其中的养老保险关系到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所以更是不可缺少的。在养老院工作10年的丁金洋(化名),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才发现有6年多没有缴纳养老保险。在工会法律援助的帮助下,近日他终于得到了9000元养老保险赔偿金。“没有工会法援律师的帮助,我父亲这起劳动争议不会有现在这么好的结果。”丁金洋的女儿告诉记者。

职工入职10年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003年10月,北京郊区农村户籍的丁金洋入职到养老院工作,先后担任过烧锅炉、维修工等职务。刚开始上班时,单位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按照法律规定为他缴纳养老保险。

从2007年7月1日起,养老院开始与丁金洋签订劳动合同,每次合同期限为一年。他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我们领导在工作中不讲方式方法,说话特别难听,职工都接受不了。”丁金洋介绍,今年1月,因工作中的一些事情与主管领导发生矛盾,便在离职通知书上签了字,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与养老院提前解除了劳动关系。

虽然离开了单位,但领导那句“我说什么你就得听什么,我让你死你就得死去”的话语总是挥之不去,丁金洋怒气难消。而这时他才知道,自己在养老院工作10年多,其中2003年10月至2009年12月这6年多的时间,单位没给他缴纳养老保险。

6年没有养老保险

职工赌气维权

断缴养老保险,会影响职工退休,自己连续6年没有养老保险,肯定会影响日后养老金的领取。经过咨询,丁金洋得知单位不给缴社保自己可以追索赔偿,他便向仲裁委申请裁决,要求养老院支付2003年10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金。

他女儿告诉记者:“我父亲其实并不想打官司,因为领导说话太难听了,为赌这口气才申请的仲裁。”

年近50的丁金洋文化水平不高,为了打赢官司,他花2000元请了施律师作代理。

对于他的仲裁请求,养老院的代理人表示:“我是从2012年才到这儿工作的,单位与丁金洋的劳动合同是在2007年7月1日签订的,所以我们只认可他从此时起与养老院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他的请求事项。”

仲裁委想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养老院不同意,后裁决用人单位向丁金洋支付2003年10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金9700多元。

单位提起诉讼

职工向工会求助

仲裁获胜,丁金洋以为再拿到赔偿金这事就结束了,没想到竟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来养老院把他给告了。

平生第一次当被告,丁金洋心里发毛,明知请律师还要再花钱,但想想自己只是个普通农民,又没什么文化,单位将自己告到法院一定是胜算在握。如果这官司输了,就更窝火了。他咬咬牙,又拿着钱找施律师请他作代理,但对方拒绝了。原来,施律师没有律师证,不能代理诉讼,丁金洋心里更慌了。

正在他一筹莫展之际,,承办此案的法官告诉他可以向工会申请法律援助来解决他的燃眉之急。

第二天一大早,丁金洋来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向工作人员说明来意。中心经过审核,认为丁金洋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办好各种手续后,中心将这起案件指派给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由该所劳动法律事务部的资深劳动法律师王伟娜来承办。

接到任务后,王伟娜马上与丁金洋联系见面,详细了解事情经过。然后对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全面进行分析研究。她发现,丁金洋是否能够顺利拿到2003年10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金的关键,在于要证明丁金洋与养老院自2003年10月至2007年7月1日确实存在劳动关系。而要有效的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除了提供同事出具的证言之外,最主要的是要从对方提供的证据中找到对员工方有利的证据,说服法官采信。

工会法援相助

职工获赔9000元

经过反复研究案卷,王伟娜发现:在养老院提交的证据中有一份关于2007年度给丁金洋缴纳过全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农保”)的缴费记录。她明白单位之所以提交这份证据,是想以此来证明丁金洋是在2007年7月1日后才入职的,单位也给丁金洋缴纳了整一年的农保。如果认可此证据,虽然法院可能会从整个赔偿金中予以扣除已缴纳的保险部分,但是同时也会给本案带来一个明显的转机。

她告诉记者:“按照单位所述丁金洋是在2007年7月1日入职的,正常情况下,单位应该从其入职之日起开始为他缴纳农保,而单位却为员工缴纳了整一年的农保,单位没有理由为一个之前没有入职的员工缴纳全年的农保,这就说明在2007年7月1日之前丁金洋已经是养老院的员工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王伟娜继续说:“养老院作为用人单位,是双方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职责的一方,在正常的人事管理框架内具备管理性的举证优势,应就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因单位已为丁金洋缴纳2007年全年农保,与其主张的职工是2007年7月1日入职的说法存在矛盾之处,所以单位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王伟娜跟丁金洋沟通单位是否在2007年度为其缴纳过农保,并同时告知他认可后的法律风险:一旦认可,相应的赔偿金会有所减少,但也为养老院与丁金洋之前就存在劳动关系找到了有利的证据。最后,丁金洋认可单位确实为其缴纳过农保的事实,并对王伟娜的解释表示认可。

丁金洋的女儿告诉记者:“王伟娜可负责了,除了见面了解情况,她还经常打电话跟我和父亲沟通。法院开了两次庭,每次开庭前,头天晚上她都会专门打电话嘱咐我们别忘了带证件、材料,一定尽量说服证人出庭作证。”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王伟娜的代理意见,认为养老院作为用人单位,未出示有关丁金洋入职时间的入职登记表、历史性薪酬发放记录等直接证据,而其提交的2007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载有关于劳动关系起始时间的明确表达,不足以作为认定丁金洋入职时间的直接关联性证据。

最后,法院采信丁金洋的主张,认定其从2003年10月入职养老院,并判决单位向丁金洋支付2003年10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9200元。后来,养老院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到二审法院,在一中院法官耐心的劝导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丁金洋同意在单位一次性支付给他9000元经济赔偿金后,双方劳动关系项下权利义务到此终止。

近日,丁金洋领到了这笔赔偿款。他开心地说:“感谢工会我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感谢王伟娜帮我打赢了官司!”

法援律师分析

农民工要重视养老保险

对于这起劳动争议,王伟娜告诉记者,很多农民工朋友像丁金洋一样,对自己的养老保险不够重视,等发现单位断缴、漏缴后,再要求对方补缴或者支付赔偿金就很麻烦,常常需要通过仲裁、诉讼才能得以维权。

王伟娜介绍,1999年6月1日,北京市颁布实施《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标志着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这份文件明确规定了农民工如何参加缴纳养老保险,但采取一次性清算的办法。

2001年北京市颁布125号文件,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进行完善,但仍然实行一次性清算的办法。即不论缴纳养老保险是否超过15年,都实行一次性清算的办法(当时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着本质区别的)。

随着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及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确立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性,自此,农民工可以像城镇职工一样了。

但是对于2011年7月1日之前,农民工的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因为之前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都是采取一次性清算的方式解决,那么既然清算了或者只能清算,就没有必要再补缴,所以对于之前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只能像丁金洋一样,通过要求赔偿来解决单位未缴养老保险的问题,而不能像城镇职工一样要求补缴。

□本报记者 王香阑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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