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世杰:我有一个亲戚徐老太,今年60多岁。十多年前,她丈夫患脑梗塞入院治疗,后病情逐渐加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徐老太自丈夫患病以来一直悉心照顾,15年不离不弃。因长期过度劳累,她本人也患上了脑梗死、极高危型高血压、腰椎间盘突出等疾病,丧失了照顾丈夫的能力。考虑到家境困难,担心自己和丈夫会拖累子女,徐老太多次产生厌世想法。今年3月16日,一时糊涂的她找来一根绳子,将丈夫勒死,然而选择割腕自杀。后因抢救及时,徐老太没有死成,幸存于世。请问:徐老太是因生活所迫无奈杀夫的,她会被判刑吗?
王荣华: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徐老太因生活所迫杀夫,实属无奈。但人的生命权至上,这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最基本的人权,不可随意剥夺。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来看,徐老太杀夫涉嫌故意杀人罪,虽情理可恕,但法理难容,不能因为生活难以为继就贸然剥夺丈夫的生命权,法律将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