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0日,东城区总工会和区司法局在朝阳门街道办事处史家社区举行社区职工法律服务工作室揭牌仪式,标志着东城区社区职工法律服务工作正式启动。目前,东城区总工会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室共开展法律服务715次,服务职工15000人次。
区总工会
联合区司法局
建设社区职工法律服务工作室
为推动律师志愿服务工作下沉,满足社区职工法律服务需求,构建社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东城区总工会与区司法局配合,扩大队伍,在全区187个社区建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室,并配备志愿律师,负责为社区职工群众和企业开展劳动法律服务,调解劳动争议。
职工法律服务工作室的建立,为社区职工群众和企业提供了直接、便捷法律服务,有利于将劳动争议化解在社区和萌芽状态。因此,东城区各街道总工会主席和社区联合会高度重视社区职工法律服务工作,并加强与街道司法所的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加强与志愿律师的日常沟通,根据职工诉求,积极协调志愿律师,为职工和企业提供真正需要的法律服务。
在东城区总工会牵头下,由区总工会、区人保局、区法院、区司法局、区信访办、区综治办共同参与的多方联动机制在调处劳动争议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过联动机制平台,达到了在调解劳动争议工作上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提高了劳动争议自受理率。近五年来,成功调解劳动争议案件3817件,涉及职工4066人,为职工挽回经济损失2790余万元。同时,通过开展菜单式法律服务和劳动案例大讲堂等活动,树立了工会法律服务品牌,扩大了职工法律服务范围。
朝阳门街道总工会
帮失业职工维权助其实现再就业
曾经在某餐饮企业工作的小刘回忆起工会为自己讨薪并介绍工作时,内心依然充满感激。小刘曾经工作过的某餐饮企业因经营不善面临倒闭,110名服务员和厨师即将失业。朝阳门街道总工会了解此事后,立即就免除劳动合同所牵涉到的赔偿金等问题找到支援律师,为外来务工人员普及维权知识,并联系悦荷酒家的负责人,调解双方僵持关系,最终帮助劳资双方和平签署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街道总工会主席刘立东告诉记者,街道总工会还积极落实“帮到底”政策,为小刘等失业员工介绍新工作,帮助其摆脱失业困境。
2014年,朝阳门街道贯彻落实市区“无工资拖欠”要求,联合司法所、劳动部门,加强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妥善处理劳动违法突发事件,积极化解劳动纠纷,妥善处理举报5起,开展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数1次,为100余名职工讨回工资15万余元。
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室成立后,在司法所协助下,为每个社区配备了一名志愿律师,形成了一对一的服务模式。街道总工会各社区积极发挥工作室作用,对有特殊要求的咨询、讲座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并每月为各社区开展一次上门法律咨询、普法宣传等活动,与职工群众面对面,了解实际情况,针对个案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帮助职工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北新桥街道总工会
每个社区每个月
至少开展一次法律活动
“社区工会服务真周到,不愧是我们非公企业的娘家人。”在参加完北新桥街道十三条社区工会联合会举办的“提高法律意识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制宣传互动后,乾坤饭店职工回家前发出这样的感慨。此次活动为职工们发放了“法律服务卡”和普及科学知识的宣传画,用来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样贴心的服务在北新桥街道12个社区中,几乎每月都会举办一次。
街道总工会主席马春艳告诉记者,北新桥街道现有建会企业1034家,会员12000多人,其中大部分企业分布于各个社区,因此街道总工会十分重视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并加强与街道司法所、劳动科联系,每个社区每个月至少开展一次法律活动,邀请律师进行现场解答,为辖区非公企业职工提供服务。
早在几年前,街道司法所在各社区便有对口律师。2014年,在东城区总工会与区司法局合作建立社区职工法律服务工作室后,社区法律服务的视线转移到非公企业职工维权上。据街道总工会工作人员孙薇介绍,2014年,街道12个社区共为职工开展法律服务48次,服务职工576人次。工作室的建立,扩大了志愿律师服务范围,一方面企业职工可以就近寻求帮助;另一方面法律服务的覆盖面更加广泛,切实维护了社区职工的合法权益。
律师答疑
针对劳动者在工作中常遇到的维权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东城区总工会律师志愿者、北京中淇律师事务所刘学永律师。
问:单位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为每月4000元,但同时又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为1800元,我是不是可以要求按照每月4000元的标准主张加班费?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但同时又约定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可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
问:我2013年2月1日入职,当年12月5日离职,单位没有安排我休过年假,也没有支付我未休年假的工资,我提出单位给我支付年休假工资,单位说我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才能享受带薪年假的资格,单位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如果你能证明在来该单位工作前已经有连续一年以上的工作时间,你就符合享有年休假的条件,你在该单位享有的实际年休假天数应按照:(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计算,计算后不满一天的,不享有年休假。如果说你在来到该单位工作前没有连续满一年的工作时间,你就不符合享有年休假的条件。也就是说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问:我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013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我还在单位工作,单位到现在还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我能不能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答: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但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如果已经作出合同到期后续延约定的情景除外。
问:我2012年1月20日入职,签订了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又签订了一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又签订了一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2015年1月19日到期,如果合同到期后,我们单位能与我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吗?
答:单位只能根据你的选择签订固定期限的还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无权选择不续签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与单位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应认定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排除法定情形外,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我来单位工作三年多,单位一直不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我能离职吗?离职可以得到补偿金吗?
答:你可以以单位未给你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这种情景属于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诸如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等,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本报记者 金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