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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发商业短信可被罚3万

 

本报综合消息 工信部日前就《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短信息的类型、范围和期限。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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