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单位拒付竞业补偿 被判违约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 整形医院被判道歉赔偿
提货卡过期被指作废 工商维权变“废”为宝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2014年10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提货卡过期被指作废 工商维权变“废”为宝

 

目前,预付费卡消费方式很流行,充值多少就能打折优惠,商家用各种诱人条件争取固定客户,成为了当今消费的主流,但是,预付费消费也存在很多风险隐患。比如承诺不兑现;商家消失,无法追偿等。

典型案例

近日,市民王女士在某餐馆办理一张价值600元的提货卡,卡面上无使用期限,王女士去该餐馆购物时被告知该卡已过期,无法正常使用,对于商家“不能再使用”的处理方式,王女士觉得不能接受。她认为,既然提货卡卡面上没有限定使用期限,如果就这么“过期作废”并不合理,要求继续使用。而该餐馆则认为,它们是连锁店,一些相关的提货制度都是由总公司规定,且电脑上都有管理出货记录,对于超过有效期的都不能发货,且票面载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

最终,王女士进行投诉。经工商干部调处,该餐馆同意让王女士继续使用提货卡。

工商提醒

据了解,提货卡引发的消费纠纷不少,主要争议集中在:提货卡的有效期该不该设?付过钱的提货卡过期了就不能用了吗?《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此外,《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规定,经营者不得为记名储值卡或计次(时)性预付费服务设定有效期限。不记名储值性或计次(时)性预付费服务的有效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有效期限届满后消费者仍有未消费的剩余金额或次数(时间)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措施。提货卡相当于格式条款,一方制定合同,另一方签收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就生效了,但如果公司没有合理善后,仅把提货卡作废处理,明显有违公平原则。

办理提货卡、储值卡等对于消费者来说确实存在一定的价格实惠,但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在此我们提醒消费者:在办理此类卡时要注意几点,一是先查看经营者的证照是否齐全,最好询问商家是否有连锁店或分店,办理的卡能否统一使用;二是办卡的费用最好不要过多,以降低风险损失;三是办卡要将具体内容(如服务项目、使用期限、退卡事宜等)进行书面约定;四是一定要索要消费凭证,出现问题才能有据可依。

陈敏姬 黄璐

 
3上一篇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