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养老院后被要求增交“暖气费” 可诉院方欺诈
■所吃饭菜中含有二氧化硫等有害物 可诉院方违法
■老人患病遭无资质员工护理险身亡 可诉院方赔偿
农历九月九(10月2日)是我国的老人节,今年赶得很巧,老人节刚好赶在国庆节假期期间。两节赶在了一起,使得不少子女终于抽出了时间回家看看。然而,与此同时,与那些和子女共享天伦之乐的老人们相比,住在养老院的老人,其权益被侵犯的问题却更加凸显。个别养老院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入院人数的增多,安全事故的频发;因价格、因服务、因人身损害纠纷不断,老人及家属“怨声载道”,养老院成了养老“怨”。为此,笔者盘点了部分典型案例,拟结合相关法律进行简要评析,希望对这些老人有所帮助。
养老院擅增“暖气费”
涉嫌价格欺诈应依法赔偿
某市退休人员老王子女在国外,老伴走后他又患了脑血栓,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他经人介绍入住一民营养老院,讲定每月床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500元左右。这对于每月退休金只有2500元的老王来说,不是个小数。最近院方提出从十月开始每月再加一百元“暖气费”。院方称,如果王老不同意,就让他走人。
说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还规定,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由此可知,养老院服务产品收费也应纳入管控,做到“价有所值”,反对价格“欺诈”。可各地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尚未到位,因此本案中,一方面民营养老院的做法涉嫌价格欺诈,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入住的老人可依法维权;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
所供食品含毒害物质
养老院食品不卫生应受罚
不久前,某市开发区一养老院几十名老人在吃过午饭后,先后出现呕吐、腹泻等疑似食物中毒症状,其中年龄最大的已有91岁。随后,养老院工作人员紧急将老人们送往南通市两家医院接受救治。值得庆幸的是,后来老人们已基本恢复健康,陆续回到养老院。经鉴定,当天老人食用的饭菜中含有二氧化硫成分。
说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要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健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还规定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饭、穿衣、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可该养老院食堂厨师没有健康证,为了省钱使用回收油、劣质肉、处理菜等食材,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有关食品卫生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严厉禁止生产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及致病性微生物、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等,并应当根据情况对违法企业进行严厉处罚。
员工不懂护理险致人亡
养老院雇人不当应当担责
退休工人何某老伴走得早,后续了一个老伴也因病离他而去,身边无子女的他,脑梗下肢瘫痪后住进一“具有护理功能”的养老院。不料,专业护理有名无实,护理员没有经过培训,没有资格证,竟是没有任何护理医学知识的农村妇女。一天突发心肌梗死,因没有任何急救险些身亡。
说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还规定,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入院,上述规定都应在签订服务协议时予以明确。
本案中,该养老院违法聘用无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护理工作,险些导致老人死亡,当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景龙 张洪军 冯石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