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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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受托调解三天成功
职工问:不定时工作制 能否不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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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工离职索赔维权一年未果
工会受托调解三天成功

常卫东(右二)正在调解
 

员工林目鑫与原单位服装公司的纠纷,本来是一起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可经过仲裁、一审耗时一年,前不久又上诉到二中院。一次次的请假打官司,林目鑫称他有些疲惫了,觉得维权太难。二中院将此案委托给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后,经工会调解员常卫东调解,昨天上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员工称因主管一句话丢了饭碗

■单位回应称员工自己主动离职

■历经仲裁和一审员工继续维权

■工会受法院委托调解快速和解

案情回顾

员工称与主管争执被辞

2012年3月,41岁的河北人林目鑫,被北京一家服装公司聘为综合修理工。一个月的试用期过后,双方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工资为1300元,每月15日支付上个月的薪水。

去年8月11日,正在上班的林目鑫因工作问题,与部门主管发生矛盾,双方当场吵了起来。林目鑫介绍:“他说把我开了,让我立马办手续走人。即使在这儿干,也没有工资。”听主管这么一说,他非常生气,从第二天起就不去上班了。“他把我辞退了,干活儿也没钱,我干嘛还去呀?”林目鑫说道。

干得好好的,部门主管一句话,自己就丢了工作,林目鑫窝了一肚子火。不久,他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维权,要求服装公司向自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拖欠的2013年7月1日至8月11日期间的工资,及延时加班费、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等各种费用4万元。

林目鑫介绍,从入职起,他每天都工作9个小时;没有双休日,每月只能休息4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也不能全休。加班成了家常便饭,但公司从没给过加班费。

单位称员工系主动离职

对于林目鑫的诉求,服装公司人事部刘经理并不认同:“2013年8月11日,林目鑫与部门主管发生口角后,第二天给另一位直接主管和行政经理打电话请了天假,之后就再也没到单位上班。我们公司从未以口头或者文字形式提出要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与他发生矛盾的部门主管没有辞退员工的权利。林目鑫在没有得到公司允许的情况下连续旷工至今,使公司综合维修岗位一直无人当班,很多设备得不到维护,这给单位正常工作带来了许多困扰。所以,根本不是公司辞退他,而是他主动离职,让我们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一点道理也没有。”

刘经理介绍,单位上班时间是早晨9点至中午12点,接着是午休时间,下午1点上班工作到晚上6点。公司从未让任何员工在休息时间工作过,所以不存在员工每天工作9小时的情况。另外,每逢法定节假日,公司均按国家规定执行,因而也不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问题。

林目鑫说每周只休一天,刘经理认可确有其事,但同时表示:“双休日的加班工资都已按时支付了。公司与林目鑫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注明其每月基本工资是1300元。每次开支时,还会有岗位工资300元、绩效工资300元、固定加班工资200元,这些在工资条中有明确分类,每次都有他本人的签字确认。”

针对林目鑫称单位拖欠工资的说法,刘经理解释:“我们公司是每月15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他是8月12日离职的,8月15日发工资时他没来,财务就将他的工资转到其银行卡里,有转账记录为证。对于他8月1日至8月11日的工资,公司会在9月15日发工资时再汇给他,不会拖欠他工资。”

仲裁和一审

员工部分诉求得到支持

在仲裁前的调解阶段,林目鑫与服装公司未达成协议。其后,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服装公司向林目鑫支付2013年8月1日至8月11日期间的工资860元、他在职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11570元,驳回林目鑫其他仲裁申请请求。

收到裁决书后,服装公司认为单位与林目鑫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约定了基本工资,工资表中注明了各类分项,它可以说明单位不存在拖欠其加班费的问题,所以不同意劳动仲裁委的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服装公司向林目鑫支付2013年8月1日至8月11日期间的工资860元;但在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上,判决单位支付10400元,比仲裁裁决的数额减少了1170元。服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又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工会调解

辨法析理说服当事双方

从2013年8月事发到现在已经一年了,这起并不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仍没有结束。为了快速而又不伤和气地解决这起纠纷,二中院将此案委托给了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中心。9月24日,调解员常卫东为双方进行了调解。

员工林目鑫、服装公司人事部刘经理刚走进调解室,常卫东就给双方各递上一杯茶水:“来,咱们边喝边聊。”见二人都坐下,他接着说:“你们都经过了仲裁、一审,看出来了吧,咱这儿与他们庭审不一样,不整那威严的,咱走的是‘亲民路线’。”常卫东的一番话,逗得两位当事人笑起来,调解室里的气氛立刻轻松了许多。

“二中院委托工会来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就是要定分止争,化解矛盾,和谐劳资关系。你们这个案件从仲裁到一审,很多事情都弄清楚了,大家心里基本上也有了谱。我们这个调解环节,就是给双方一个互谅互让的机会。”听常卫东这么一说,两位当事人点点头,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常卫东对他们说:“我仔细研究了你们这起劳动争议,总结了一下你们争议的焦点:一是单位觉得已经给过加班费了,仲裁和法院不应判决再次支付;二是员工林目鑫,你觉得自己是被部门主管辞退的,单位应该给你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是这样吧?”两位当事人点头称是。

调解过程中,刘经理向前挪了挪椅子,满脸不解地说:“我们每月发工资时都支付了加班费,现在还得给,单位太冤了。”

常卫东对他说:“光喊冤不行,你得有真凭实据来佐证啊!你们认可林目鑫每周双休日只歇了一天,可工资条上显示你们每月支付的加班费只有200元,以每月4周来计算,他休息日加班4天,每天加班费只有50元。”

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看刘经理一脸疑惑,常卫东继续对他说:“《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的工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做出了类似规定。这就是说,林目鑫休息日加班,你们应该向他支付不低于双倍工资的加班费。可现在呢?加一天班只给50元,与双倍工资的标准是不是差距太大?”听常卫东这么一说,刘经理不作声了。

常卫东接着说:“仲裁裁决与一审判决都没错。林目鑫每周工作6天,按法律规定,他每周应属休息日加班一天。你们公司每月虽在工资中固定支付了200元加班费,经过核算,未达到《劳动法》、《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要求的双倍工资标准,单位应该向员工补足加班费的差额。”

“你们公司未提交林目鑫全部考勤记录及工资表,使仲裁委和一审法院无法核实员工实际加班天数和工资数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加班费也属于工资,同样不能克扣和拖欠啊。”常卫东补充道。

常卫东扭过头,向另一侧的林目鑫说:“你提交的录音证据中,显示你与部门主管因工作发生矛盾,他当时让你去办离职手续,说继续在这儿干也没有工资。这显然是气话,而且明确表示他只有建议权。在录音最后,这位主管也没坚持辞退你。发生口角后,你应向上一级领导或者人事部门申诉,可你未办理任何手续,就直接离职,这种做法属于自动离职。按照法律规定,员工主动辞职,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所以更谈不上给付代通知金了。”

经过调解员常卫东释法释理,林目鑫作出让步:零头不要了,给1万元就成。单位也很痛快,暂定同意。

刘经理回到服装公司向领导汇报后,单位愿意就此达成和解。昨天,经过三天调解、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这起劳动争议终于可以划上句号了。

□本报记者 王香阑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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