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政府提供土地,被保障家庭承担建设费用,市人大在对《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时,首次提出了“合作型保障房”的概念。退出时由政府回购,并且将户型面积限定在60平方米以下。目前本市已推出4个试点项目。
昨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完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及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德林在作《关于〈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审议中有的市人大代表质疑“配售”的概念,对是否有必要规定这种保障房提出不同意见。但是从前期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情况看,许多住房困难群众,尤其是带孩子、老人的家庭,出于长期、稳定的生活居住需求,期盼政府能提供这种性质的保障房。
审议中,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认可这种保障方式,认为这种保障房借鉴了农民无偿使用宅基地解决自身住房问题的机制,是本市住房制度的改革创新:由政府向需要保障的家庭无偿提供建设用地,由保障家庭承担房屋建设费用,这就可以使没有能力通过市场购买到住房的无房家庭比较容易地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作为体现基本社会保障属性的这种住房,不具有一般的商品属性,法规保障的是无房家庭的基本居住权利,因此规定对这种保障房实行封闭运行管理,退出时由政府组织回购,消除了不合理的牟利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