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对于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在诸多方面做了更细致的规定,并引发热议。记者兵分多路分别采访职工、企业主、工会干部和法学专家,听听他们的看法。
【职工点赞】 新规更具体明晰
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聊到这次《规定》中的一些内容,在采访的过程中很多职工都表示,其中亮点很多,很多内容让工伤认定更具体更明晰。
职工张艳任职于一家私企做销售工作,平时工作中,她不仅会坐在办公室中忙碌,还常常会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因为这样的工作内容安排,张艳很关注《规定》中第4条提到的一些内容。
在《规定》第4条中明确提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等。
在张艳看来,《规定》中细化很多内容,对于工伤认定的范围也更明确。“可以说,让很多以前认定时存在的难点争议,变得更明晰。比如,《规定》中关于如何界定‘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等内容,对职工们有很重要的实际意义。这样的内容对于工伤认定起来会更顺畅,避免很多争议。”张艳说。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规定》第6条提到,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调查的过程中,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也成为很多上班族热议的内容。很多人首先肯定了《规定》中明确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的做法。
“我这个工作总是在路上跑,所以提到最高法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时,我就对职工‘上班途中’的几种情形很关心。”侯师傅说,“我看了看规定,一共有四种情况,可以说范围很广了,也比较详细。”
【企业担心】
新规会增加运营压力
记者在丰台、朝阳、海淀随机采访了十几家中小型企业,经营者普遍对工伤保险新规不“感冒”,认为此举增加了企业的经济压力,未来会面临很多纠纷,陷入麻烦的境地。
冯刚是丰台区一家小型机械制造公司的老板,手底下有20名员工。听说新规后他眉头一皱,“这不是给我们增加负担吗?!”他说,员工下班回家是正常的,但路上买个菜、接孩子,都是个人私事,与工作无关,“又不是我派的活儿,为什么发生事故要和单位牵扯上呢?一旦申报工伤,会影响单位的形象,员工还会借此和单位扯皮,太麻烦了。”
河北人汤先生在朝阳北路开着一家中型家政公司,他对新规也不太赞同,家政行业员工流动性大,好多员工做熟了就出去单干,客户来公司找不到合适的人,就换其他公司,我们的压力已经很大。而且公司女员工占到70%,她们工作完回家路上会顺便干点私事,有了这些新规定,万一出事,她们就可以申报工伤,我上哪说理去?增加了公司运营成本,很无奈。
【工会支持】
帮助企业减少工伤
作为生产压力容器的特种设备制造企业,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主席秦君告诉记者,从公司领导的角度非常重视安全工作。每位员工入职时都会重点进行安全培训工作,并且每次的大会小会上都会强调。工会作为安全委员会的其中一员,对于安全教育工作也全程参与。
去年年底,铆工刘树坤在操作过程中不慎摔伤,原本腰就不好的他,伤得更重了。“立即救治是肯定的,这就不用说了。此外,从行政到工会,及时为他办理工伤保险的相关手续,并且在他病愈后根据他的健康情况重新调岗。”秦君说。
在生病住院过程中,工会组织派人到病床前探望,在康复治疗过程中,工会也不忘尽力协助,家人对工会的工作十分满意。
如今,刘树坤的伤残等级已经鉴定完毕,为8级,他也被调整到办公室做材料配套的定额工作。“这份工作弹性比较大,坐累了可以起来走一走,适合我的腰伤,感谢企业和工会组织对我的照顾。”刘树坤说。
在劲松街道,不止这一家企业工会在工伤问题上花大力气为企业和职工着想,除了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外,还要得益于基层工会的大力宣传。
劲松街道总工会已经连续五年,在每年7月联合安监科共同举办“安康杯”知识竞赛,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每年都会有30到40个企业参与其中,每次有百名职工在现场参加3轮竞赛,鼓励职工多多学习安全知识。
“从去年开始,我们发现工伤在本辖区虽然不多,但是一旦发生,对职工本人和企业会造成很大影响。因此,我们通过多种方式,向企业和员工宣传,不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劲松街道工会服务站副站长陈亮告诉记者。
每月在走访企业过程中,工会工作人员不仅讲工会业务,还讲工伤、安全生产的相关知识。不仅如此,他们还会敦促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对企业负责人宣讲工伤保险的好处,“这是在为企业减轻包袱,扩大救助资源。”
对于易发生工伤的制造业企业,工会还会投入更多精力,让企业在安全方面加大投入,“比如,开办安全生产方面的班、购置这方面的书籍等等,我们也会提供更多支持。”陈亮说,“对于其他企业,我们创新性地通过QQ平台、微信平台向企业发布提示信息。比如遇有大风、大雨、雷电等,我们提醒企业工会,让企业给员工提个醒,还可以采用提前下班等手段减少伤害的发生。”
【专家观点】
职工出事注意留存证据
对于工伤保险新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专业教授、博士生导师庹国柱认为,新规关于上下班时间的变动非常合情合理,更加人性化,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诸如上下班顺路买个菜、接孩子,都是职工必须的正常生活,符合实际,职工不太可能绕路去做这些事情,所以只要是在合理时间和路线内,一旦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就应当认定是工伤。”
庹教授说:“工伤保险是为职工提供劳动保护和风险保障,过去此类案例较少,有些判决不太合适,新规系根据不同案例、意见分析总结而来,放宽了理赔范围,更加合理。”他建议工伤保险的保费应该降低,或者提高赔偿标准,工伤保险不应收取那么多,应该是现收现付,比如今年如果需要20个亿赔付,就只收20亿,需要多少收多少,每年一调整。
“虽然新规放宽了理赔范围,但企业不会因此背上包袱,有了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其实能减轻企业的负担,老板应该支持上这项保险才对。”庹教授表示,不是上了工伤保险就万事大吉,如果牵涉责任,职工即使获得工伤保险赔付,也可以继续告。很多老板缺乏责任意识,不懂得雇人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旦出了事就后悔莫及。企业要考虑责任分担问题,当职工发生工伤后,应该协助职工去索赔,如果不协助、甚至阻挠申请,那么企业就会多赔偿,得不偿失,老板和职工在这方面的利益是一致的。
同时,他建议企事业单位最好多上一些商业险,比如民事损害责任险等,这样发生对职工、公众的伤害时,可以用保险赔付,降低对单位造成的冲击。对于职工个人,比如上下班前可以和周围人通个气,一旦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内发生事故,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最好还能通过拍照等方式保留证据,周围人也能作为旁证,否则事情过后举证会遭遇困难。
对于新规指出“离岗后查出职业病也可认定工伤”,庹教授称赞有加,“工伤保险有一个产生和发现的过程,确实存在离岗后一段时间才发现职业病的情况,比如尘肺病,这叫责任保单,如果发现就应该赔付。”但是,一些企业拒绝为离岗职工认定工伤,个人举证又存在各种困难,他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应简化举证程序,比如让查出职业病的职工只须拿出工作时间证明等,让工厂承担举证责任。同时逐步制定一套规范,规定有些立竿见影的职业病查出不能拖延太长时间,有些日积月累产生的职业病则要给予一定的发现时间等。
□本报记者 刘欣欣 盛丽 任洁/文 周世杰/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