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安徽滁州女职工曹某在下班途中被车撞伤,而所在公司并未向她支付任何医疗费用。公司认为,曹某与企业签订的是《加工协议》,并不是公司的职工,她与企业之间属于加工承揽关系,因此不存在医疗费用补偿问题。近日,安徽凤阳县法院作出判决:原告曹某与被告滁州某公司之间自2010年9月7日起劳动关系成立。(9月13日《工人日报》)
不得不说,这又是一起与员工签署非劳动合同,以掩盖实质劳动关系,侵犯员工劳动权益,企图掩饰己方违法目的的典型案例。在法律上,加工承揽和劳动关系有着较大差异。加工承揽是临时性的,承揽者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给付约定报酬,这在本质上是一种劳务关系,承揽者相对劳动者具有高度自主独立性。
而劳动关系则是长期的,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需要服从用人单位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循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劳动者将自己的部分人身自由交给了用人单位,形成了从属关系。
义务和权利是对等存在的,劳动者相对加工承揽者承担了更大的劳动义务,因此依法应享受更多的权利、待遇与劳动保障。这在平时表现为,劳动者有权主张同工同酬、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要求加班费等,而加工承揽者作为“个体户”,则没有这些权利。
在出现意外伤害的时候,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则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而加工承揽关系中,定做人只在所托事项不妥造成侵权时,才须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因为责任上的差异,一些用人单位就揣着明白装糊涂,倾向于用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混淆劳动关系。这对劳动者极为不公,他们承担了劳动责任,却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劳动权利。
值得欣慰的是,当地法院在综合考量案情的基础上,根据曹某的工作地点和加工费结算方式,作出了有利于劳动者的判决,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不仅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也意味着劳动者可以依法进一步追究用人单位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其补缴各类其他社保。法院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这正是法律应有之义,更向全社会彰示,任何一种试图通过表面合法形式以实现非法用工目的的不端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但也须指出,法院判决只是事后救济,劳动者维权需要经历较为复杂的法律程序,同时也并不是所有劳动者都有足够的能力和精力展开司法程序。这就要求各地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工程项目的劳动合同签署状况、工资给付情况进行定期审查,发现情况迅速做出处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如此才能为劳动者编织起无懈可击的权利保障之网。
□舒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