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诚致:今年8月初我被一家私营企业聘用,经理说发工资要用银行卡,让我交身份证和200元押金,公司财务人员替我去银行办理。我在其他企业打工时曾在工商银行办过发工资用的存折,但经理说这个不行,必须要在另一家银行办卡才能发工资。我打听过,办银行卡是不收押金的,我想自己去办,经理不同意,说必须由公司统一办,并说200元押金会在我离职时退给我。请问:单位这么做合法吗?
徐严严: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以任何名目收取劳动者财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依据上述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你所在单位要求你缴纳办工资卡的200元押金离职时再返还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你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