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员工找同事换签合同 离职索双薪被判败诉
员工在借调时受伤 指派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期4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9月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员工在借调时受伤 指派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A公司与B公司有多年合作关系,2003年3月,B公司因设备查修,请A公司技术人员帮助维修。双方约定,将A公司技术员田原暂时借用给B公司,借用期为6个月,工资由B公司支付。

同年9月10日,田原在维修设备时发生工伤事故,被齿轮挤伤右手,造成右手粉碎性骨折,经医院检查治疗,右手感染坏死,腕关节截肢。2004年1月出院后,田原找B公司支付治疗的费用和其他伤残待遇,B公司答复称,田原借用协议中只规定借用期间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伤保险事项,伤残费用应由原单位支付。田原又找到A公司,A公司称田原是因从事棉织厂生产工作受伤,应由B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支付其工伤待遇。

由于B公司和A公司互相推诿,田原于2004年2月18日自行向劳动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由B公司和A公司共同承担其工伤赔偿。

【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前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曾规定职工被借调或者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工伤保险条例》对此进行了修改,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再次明确规定,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因此,无论是《工伤保险条例》,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规定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司法解释中,未使用“借调”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实际管理单位会出现分离的现象。例如,在软件行业大量存在的“劳务外包”,许多在知名IT企业里办公的员工,实际并不是该企业的员工,而是一些中小IT企业的员工,这些中小企业承接一些大企业发包的业务,指派员工到发包方现场办公,这些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和发包方的双重管理。

上述劳务外包,显然与传统的借调是不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扩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范围,只要两家单位之间存在指派员工的行为,就适用上述司法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单位在员工离职后,由于种种原因,仍然为员工缴纳社保。将来一旦发生争议,究竟是代缴社保,还是借调,亦或是其他法律关系,都需要由用人单位来证明。而用人单位一旦举证不能,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赵恒 王丽娟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