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1版)
《办法》明确了学前儿童学籍建立与变动流程,学前儿童初次办理入园注册手续后,幼儿园应凭学前儿童有效身份证件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在2个月内建立学籍档案。强调凡在依法举办的幼儿园就读的学前儿童均须建立学籍,一人一号,小学学段接续使用,终身不变。对暂无有效身份证件的学前儿童,可凭其他有效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赋予临时学籍号。
《办法》规定,幼儿园不得使用虚假信息给学前儿童建立学籍,不得重复建立、空挂学籍。对于泄露或非法使用学前儿童学籍信息的,要求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2-3岁在园幼儿信息管理,明确“参照本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