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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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除历史名园外公园可依情况决定是否允许携犬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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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二次审议
除历史名园外公园可依情况决定是否允许携犬入园

 

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11月26日,在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对《北京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二次审议。《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对携犬入园的规定。

携犬入园是公众比较关注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公园,禁止携犬进入历史名园,残疾人携带服务犬除外。其他公园管理单位根据公园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是否允许携犬入园以及允许进入的区域、时段。允许携犬入园的,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携犬入园的管理规定,并在入口处公示,做好日常管理、巡查工作。禁止携犬入园的,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在入口处设置禁入标志或者标识。

同时,《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携犬入园游客应当遵守养犬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园管理规定,承担携犬入园的卫生和安全防护责任。此外,园林绿化、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携犬入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坚持将公园的公益性作为基本原则,明确本市公园建设和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全龄友好、城园融合、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坚持公园的公益属性,在条例中贯穿体现,包括支持公众参与公园工作、公园要设置基本服务设施、要求公园每日开放、加强园容卫生管理等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提出,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全市公园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归集共享公园相关信息,提升公园服务的智慧化水平。园林绿化、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通过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公园相关信息,提供游园咨询服务。此外,公园标识应当纳入全市城市家具范围统一规范管理。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制定公园标识的标准规范,并指导公园管理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设置公园标识。公园管理单位设置公园标识应当形式统一、内容规范、清晰简洁、易于识别、安全美观,与公园环境相协调。

为了更好的服务市民游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具备条件的公园应当开放草坪、林下空间、滨水空间等区域,满足游客搭建帐篷、运动健身等户外活动需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公布草坪、林下空间、滨水空间的开放时间、范围等信息,完善周边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配套措施,并根据游客规模、植物特性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对开放草坪实行轮换养护管理。

此外,支持公园与周边社区、单位服务功能互补,共享停车场、公共厕所等资源和服务设施。公园可以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增设临时停车泊位等方式,满足游客停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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