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自2019年9月起,龙某被不同的公司分别派遣至某通信公司工作。其中,2024年3月派遣他的是某人力资源公司。工作期间,因通信公司未按工作活动方案兑现奖励,龙某多次与之交涉,双方逐渐产生矛盾。
2024年6月7日,通信公司采取面试评分的方式组织双选,但在双选过程中进行主观操作,致使龙某在此次双选中评分较差而落选。此后,通信公司未明确安排他的工作岗位,但要求他按通信公司规定按时考勤打卡、参加晨会。如此持续一个月,通信公司亦未对他提出的问题给出明确答复。
2024年7月15日,龙某向通信公司、人力资源公司发送《被迫离职通知书》,人力资源公司回函表示同意其离职。之后,三方因对劳动关系的主体以及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的相关补偿事宜协商未果,龙某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裁决作出后,龙某不服,认为其离职系通信公司违规双选所致且仲裁裁决的相关费用计算错误,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通信公司在双选过程中进行主观操作,龙某竞选的2个岗位最后得分仅为38.22分、41.11分,小项目分数甚至出现0分的情况,而其他人员评分均在90分以上,分差较大,但通信公司及评分人员未能给出龙某被扣分的具体原因和事由,评分结果主观随意性极大、针对性较强,评选结果并不能反映客观情况。龙某落选之后,通信公司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内未给龙某安排工作岗位,也未进行明确答复,其因此发出《被迫离职通知书》。虽然由龙某发出离职通知书,但综合案件整体情况分析,龙某离职系因通信公司和人力资源公司意图变相解除劳动合同所致,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在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中,若用工单位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通信公司、人力资源公司向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法律解析】
劳务派遣是现代企业常见的用工方式,但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不当评选,致使劳动者落选,系迫使劳动者主动离职,属于变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此外,不当评选还可能造成劳动者社会信用受损,妨碍劳动者再就业。有鉴于此,依法认定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对不当评选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不但可以引导用工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督促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关注劳动者工作状况,避免其遭受不公待遇。刘涛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