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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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随意停车可能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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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随意停车可能承担哪些责任?

 

对于机动车驾驶员来说,上路即有风险。且不说在行驶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仅就停车而言,驾驶员因遵纪守法意识不强,不分场合地点随意乱停车进而引发事故的现象不时出现。而这种情形可能存在哪些风险,本文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解析。

【案例1】 非机动车道乱停车引发伤亡,未与受害人碰擦也须担责

2023年9月18日,程先生步行至小区外一非机动车道路口时,遇前方非机动车道内范玉奎停放的厢式货车。无奈,他只好由辅道绕行,但与道路前方迎面驶来卢迪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擦。程先生倒地受伤后住院治疗7天,后因病情恶化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卢迪与范玉奎对此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程先生无责任。尽管范玉奎认为自己的车并未与程先生接触、不应承担责任,但法院依法判令两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外,由卢迪与范玉奎对程先生法定继承人的其余损失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评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可见,是否发生“碰撞”不是构成交通事故的必须要件。也就是说,只要车辆在道路发生“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均属于交通事故,均应按过错程度承担责任。本案中,范玉奎违章停车,导致程先生绕行时与卢迪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擦,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按过错程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2】

违章停车伤害自己,相应责任不能免除

2024年10月20日,许守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途中,因躲避黄中祥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的货车,不慎将站在路边休息的黄中祥撞倒导致其身体多处骨折和肺部挫伤。为此,黄中祥支付住院医疗费10万余元。经交警认定,许守义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属醉酒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黄中祥违章停车负次要责任。经审理,法院判决黄中祥对自己的损失自担30%责任。

【评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33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黄中祥作为司机违章将货车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且自己下车休息所站立的位置也在非机动车道上,因此,交警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其受伤较重,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例3】

停车溜坡致人死亡,基于过错应当担责

在驾驶货车行驶途中,张思华因雨刮器出现障碍将车停在坡道上。正当他修理雨刮器时,该车辆突然前溜并撞上同样因维修故障而停在前方的周维利的汽车尾部。张思华被夹在两车之间,其妻子在车上看到后紧急呼救,周维利听到后立即将车前移与后车分离,可是张思华的车继续前溜,又将他抵至前车尾部。张思华的哥哥听见呼救后赶来,将张思华的车与周维利的车分离,但张思华终因受伤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周维利认为,其因车故障停车修理并无不当,张思华系因本人的车辆前溜导致死亡,属于受害人车辆单方事故。况且,在张思华受伤时,其前移车辆是为了救人,亦无过错,不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法院审理后判决周维利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过错责任。

【评析】

本案中,张思华的车辆前溜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无外力作用的情况下,车辆前溜系其停车处置不当所致,对于该车前溜致其死亡的后果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周维利将车违章停在禁停路段,存在过错。其听到张思华妻子呼救后,完全能够认识到其向前挪车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后车继续溜坡,否则,将可能对张思华造成二次伤害。可是,其未这样做。由此,应当认定其挪车行为与张思华受到第二次伤害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基于其存在这些过错,法院判决其承担次要责任是正确的。

【案例4】

无主车违章停车肇事,查明身份后承担赔偿责任

韩学田驾驶电动三轮车与相对方向张磊驾驶的小轿车会车时,因张磊行驶道路前方停靠一辆小轿车,张磊未礼让对面车辆先行,强行从前方停车的左侧狭窄路面通行,致韩学田及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跌入道路右侧。此次事故,造成韩学田十级伤残。交警部门对该事故未作出责任认定,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经韩学田起诉,法院判决张磊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韩学田89171.8元。对于韩学田的剩余损失6386.68元,因无法查清违章停车的小轿车车主身份,法院判决由张磊按70%责任,连带赔偿4470.68元,其余损失由韩学田自行承担。

【评析】

因本案涉及无主轿车违章乱停放,交警部门未能做出责任认定,但法院经审理已经明确无主轿车违章停放存在过错,只是在尚未查明无主车所有人、停放人的情况下,判决张磊连带无主车一方共同对韩学田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磊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在找到无主车所有人、停放人等信息后向其追偿。

【案例5】

随意停车即便未酿成后果,行政处罚不能少

在高速路行驶途中,刘琳琳感觉自己驾驶的轿车有异常,突然将车停在分道口附近的应急车道上。之后,她先走到车头前方打电话联系4S店修理工,后走到车头部位进行查看,并从车头导风口拽出一只麻雀的尸体,接着从车里拿出卫生纸慢条斯理的擦拭清理导风口后方才离开。事后,高速公路巡警凭道路摄像头记录以其在应急车道违法停车处以罚款200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

【评析】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撞到飞鸟、家畜是小概率事件。一旦遇到这种情况,虽可以在应急车道上停车处理,但必须按照交通法规定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方约150米处摆放三角警示标志,然后才能处理车辆的相关问题。而刘琳琳未按规定处理,被认定为在应急车道违法停车并受到处罚,其应当从中汲取教训。

【案例6】

高速路出口随意停车,刑事民事责任一并担

一天凌晨,李楠驾驶货车行驶到某市环路出口附近时,忽然发现前方有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停在边上,车尾部还歪向了路中央。李楠躲闪不及撞上了对方的车尾,驾驶室被撞变形,车上的一名乘客当场死亡。牵引车司机赵一博称,其驾车到高速路出口时发现车开过了,遂将车停在边上准备下去看路标。可是,车还没有停好就被撞了。交警部门认定,赵一博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此后,赵一博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高速公路出口处都设置有严禁停车标识,因此,即使行车路线出现失误,也不能在此处乱停车。赵一博违章停车,所引发的后果严重,应予惩罚。(文中人物系化名)

杨学友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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