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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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5年11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保护鸟类,这些禁区碰不得

 

鸟儿是蓝天的精灵,人类的朋友,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鸟类资源保护,对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近日,房山区人民法院梳理一批捕鸟杀鸟违法行为的刑事案件,提示人们要爱鸟护鸟,守护鸟类栖息环境,共筑绿色家园。

案例1

“爱意”变质成伤害,难逃刑罚

张某是一名退休人员,出于爱好,他十分喜欢养鸟。2023年至2024年7月间,张某从他人处购买画眉鸟。2024年7月,民警在张某家中起获5只画眉鸟。据张某交代,他向沈某、李某等人出售画眉鸟14只,获利6650元。其中,有2只飞走,3只死亡,1只再次转卖,已有8只被追回,现存活的画眉鸟均已得到救助。经鉴定,14只画眉鸟价值7万元。

张某表示,他知道画眉鸟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购买和饲养是出于对鸟的喜爱,出售获利也只是为换些鸟食钱,没料到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法律。

案件审理期间,张某家属主动代为退赔违法所得。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66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画眉鸟原属于“三有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已将画眉鸟、百灵、红嘴相思鸟等多种传统观赏鸟收录其中。上述鸟类晋级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任何捕猎、杀害、收购、运输及出售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作为画眉鸟的“粉丝”,张某明知该类鸟的保护等级仍抱有侥幸心理,违法饲养买卖,最终触犯法律获刑事处罚。因此,广大爱鸟人士应及时关注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鸟类保护等级的变化,拒绝买卖珍贵、濒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增强鸟类保护意识。

案例2

非法狩猎并持枪,两罪并罚

2022年至2023年9月期间,喜欢“打野”的王某伙同好友多次在夜间非法狩猎野兔,并以掏鸟窝的方式猎捕2只斑鸠。此外,他还多次使用拍笼,在家中捕猎斑鸠。2023年9月,民警在王某家中查获3支气动枪状物,经鉴定为枪支。

王某表示,自己闲来无事,偶尔与几个爱好相同的好友交流狩猎方法、讨论狩猎工具,并相约猎捕野兔、斑鸠打发时间。未使用过枪支狩猎。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犯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

《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此,人们将个人爱好“变现”时应控制在一定限度内,切勿从事非法猎捕、交易野生鸟类,以免为“小爱好”付出“大代价”。

案例3

为赚钱捕鸟,触犯刑法得不偿失

袁某和杨某喜欢看鸟、买鸟。2024年4月至5月期间,二人利用脚扣、斧子、镊子等工具,以“掏鸟窝”的方式非法猎捕8窝沼泽山雀幼鸟,杨某向案外人出售后与袁某平分获利。此外,二人还曾先后两次购买红喉歌鸲、蓝喉歌鸲,出售并平分获利,其中25只活体鸟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共价值37500元。

同时,袁某还伙同他人在河道内利用粘网、电子诱捕器猎捕野生鸟类。经核实,二人所捕猎的红喉歌鸲、蓝喉歌鸲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沼泽山雀属于“三有”动物。

法院认为,袁某、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综合二人的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情况,最终,法院判决袁某、杨某犯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和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野生鸟类是自然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鸟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鸟类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罚。本案中,袁某和杨某自称先是出于爱好进行捕猎,后发现爱好之余还能盈利便乐此不疲。在利益驱逐下,二人频繁捕猎、出售野生鸟类,破坏鸟类资源,触犯刑法规定。

刘婷婷 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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