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的邻居闫先生在临终前订立一份自书遗嘱,主要内容包括:“由长子全权处理自己的后事;家庭存款、抚恤金、丧葬费等所余钱物由两个儿子平分;住房户主是本人,我老伴对此房只有居住权,房子最后由两个儿子继承……”遗嘱中没有涉及其老伴袁女士的任何继承份额。闫先生去世后,袁女士找俩儿子协商重新进行财产分割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请问:闫先生遗嘱中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不给老伴任何遗产的内容是否有效?
读者:卜平铭(化名)
卜平铭读者: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首先,遗嘱人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上述规定表明,闫先生所立遗嘱的内容侵犯了其配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因而这部分内容是无效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剥夺配偶继承权的遗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也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根据上述规定,从闫先生所立遗嘱看,袁女士不能继承任何财产,故该遗嘱的内容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遗嘱。
张兆利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