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滑翔伞运动有风险,飞行者应当谨慎参与
保护鸟类,这些禁区碰不得
遗嘱应当依法订立 不得侵害他人权益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期4
下一篇4 2025年11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滑翔伞运动有风险,飞行者应当谨慎参与

 

滑翔伞作为一项空中运动,近年来吸引大量户外运动爱好者。该运动在带给飞行者刺激体验的同时,也伴随着意外和风险。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院审结一起因滑翔伞飞行高坠受伤的案件,认定滑翔伞运动者自行承担80%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1日下午2点,李先生在某体育公司经营的飞行基地进行滑翔伞飞行时从高空坠落摔伤。事故发生后,李先生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李先生全身多处骨折,住院治疗26天,花费医药费近25万元。

后来,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李先生将体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万余元。

李先生表示,在九个月的滑翔伞培训课程期间,相关课程没有学完,他没有取得滑翔伞运动资格证书,不具备自主飞行能力。在滑翔伞运动中,体育公司应对李先生飞行全程指导。由于春季气象变化快,教练员没有紧密观察他的飞行状态,更没有及时指导,由此导致他飞行到气流不稳定的危险区域,从而从高空坠落。因此,李先生认为体育公司应对其受伤承担全部责任。

体育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滑翔伞初中级课程培训合同》已经过期,李先生已不属于培训期内学员,公司不再负有培训及看护义务。同时,在报名培训之初,双方还一并签订了《滑翔伞培训课程免责协议书》,明确告知李先生滑翔伞运动存在风险。

此外,事发当天,教练员出于安全考虑,要求李先生在完成地面训练合格后才允许飞行。在李先生飞行过程中,教练员并未出现指挥失误的情况。同时,李先生有多次飞行记录,已具备自主飞行能力,不需要教练指挥飞行。由此,体育公司认为李先生应自行承担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经司法鉴定,确定李先生腰3椎体爆裂骨折伴附件骨折(管内骨性占位)行内固定术后,符合九级伤残;双侧累计8根肋骨骨折,符合十级伤残。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体育公司作为滑翔伞运动场地及培训服务机构,具备滑翔伞运动培训资质,对参加滑翔伞运动人员已尽到事先的告知和警告义务。事发当天,体育公司提前评估气象情况、进行空域报备,保证适宜进行滑翔伞运动。在李先生飞行过程中,地面教练员也通过对讲机多次提醒其注意飞行高度和位置,李先生亦认可有听到教练员的相应提示。事发后,体育公司及时组织营救、拨打急救电话、将李先生送至医院就医并垫付部分医药费。

法院认为,滑翔伞运动并非普通娱乐活动,而是一项具有高风险性的运动项目。本案中,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加滑翔伞运动前应当预见该运动存在的风险。李先生自认未完成相应的培训课程、未取得相应的滑翔伞独立飞行资格,在未能正确评估自身是否具备独立飞行能力的情况下,未邀请教练员带飞而擅自进行独立飞行,是事故发生的根本性原因,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再者,滑翔伞飞行要求飞行者持续关注并预判飞行状态、环境变化。李先生在起飞一段时间后,缺乏对周围飞行区域的环境因素警惕和预判能力,未能提前识别并规避风险区域,使自身处于危险之中。同时,在李先生飞至背风坡处时,现场教练通过对讲机多次提醒其要开展相应操作,而李先生未能及时正确有效操作,最终导致坠落受伤。

另外,法院认为,作为提供滑翔伞运动场地及培训服务的机构,体育公司疏于对学员飞行能力的认定和培训过程的管理,在尚未明确李先生是否具备自主飞行能力的情况下,允许李先生独自飞行,应对李先生受伤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根据双方过错情况,法院酌情确定李先生自行承担80%责任,体育公司承担20%责任。最终,依法判决体育公司赔偿李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法官说法

滑翔伞飞行作为一项高风险的体育运动,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参与者的健康与生命,也对运营机构的安全保障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运动者与服务机构均需依法履行各自义务,共同构建规范、可控的运动环境。

就参与滑翔伞飞行的运动者而言,应主动履行对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第一,在参与前应确认经营者具备合法资质,仔细阅读并理解风险告知书内容,评估自身身体条件、运动水平是否适合参与,严禁在尚未具备独立飞行技能水平的情况下独自开展运动。第二,必须接受系统化专业培训,掌握基本操作要领与应急处理方法,加强应急处置训练,确保操作规范。第三,飞行中应严格遵守安全规程,使用符合标准的飞行装备,注意观察气象变化及飞行环境状况,不得超越自身能力盲目尝试高难度动作。

就滑翔伞运动场地及培训服务机构而言,应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其一,须具备开展滑翔伞运动所需的完整资质,教练员应持证上岗并具备相应教学能力。其二,确保飞行场地符合安全标准,每日开展气象评估,不具备条件时应暂停活动。其三,应在飞行前向参与者明确告知风险及注意事项,并取得书面确认。其四,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对学员能力进行客观评估并做好全过程记录,在突发情况时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最大限度保障参与者人身安全。

石新婉 房山区人民法院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DC备案:京ICP备05021144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