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附加条件的竞业补偿约定违法, 劳动者有权说“不”
父母死后,爷爷能否对孙子女身份提出亲子鉴定?
职工离职经济补偿金 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2025年11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职工离职经济补偿金 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读者颜远阔(化名)在咨询时说,他于2010年7月入职公司,于2017年10月与薛女士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3年9月,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他不幸被裁减,公司向他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约91000元。现在,薛女士以夫妻感情日渐淡漠,已无法共同生活为由提出离婚,他表示同意。在协商分割家庭财产时,薛女士认为,他在2023年所得的这笔经济补偿金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拿出来进行均分。而他认为,这笔经济补偿金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与薛女士无关。

她想知道:双方对这笔款项性质的认识孰是孰非?

法律分析

根据颜远阔的讲述可知,他和薛女士对案涉款项性质的认识均有偏颇。

对于劳动者离职时所得的经济补偿金,首先要明确其性质。

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上述规定第一项“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即劳动者的劳动所得,既包括工资、奖金,也包括各种津贴、补贴等劳务报酬。而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这种补偿金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等因素相关,因此,应当属于劳动所得的范畴。

其次,认定经济补偿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不能一概而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据此,经济补偿金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密切相关,故在确定经济补偿金的归属时,要分清支付的工作年限是仅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作年限,还是也包括一方婚前的工作年限。

本案中,对颜远阔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划分两个不同的时间段来确定其归属。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对应时间段的经济补偿金属于颜远阔和薛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依法予以分割。而颜远阔婚前工作年限所对应部分的经济补偿金,应为颜远阔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

潘家永 律师

 
3上一篇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DC备案:京ICP备05021144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