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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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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条例(草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近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北京市司法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条例(草案)》向市人大常委会作说明。其中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本市城镇既有房屋建筑总量约为12亿平方米,其中建成30年以上的房屋面积达2.3亿平方米,占总面积的18%,且房屋老龄化速度加快,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面临严峻挑战。2011年制定的《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已无法适应形势发展,因此,制定《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条例》迫在眉睫。

坚持预防为主是草案的一大特色。草案明确了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的安全检查责任,要求自行管理单位和受托管理单位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日常检查和年度综合检查。同时,鼓励进行安全评估,规定公共建筑使用达到二十五年的应当定期开展安全评估,还明确了城镇房屋建筑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情形。

草案聚焦重点问题,守牢安全底线。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对确需变动的明确了严格要求。其中规定,如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包括未在施工前经全体所有权人依法共同决定的、未在施工前按照规定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委托施工单位施工这三种情形,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属于装修工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导致房屋建筑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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