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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7年来修复森林9.92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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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助力美丽北京建设
本市7年来修复森林9.92万平方米

 

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协作,探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处罚”联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模式……2018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全国试行,7年来,北京市深入落实该项制度,修复地下水和地表水共13.88万立方米,森林9.92万平方米,处置固体废物69.89万吨,有力推动生态环境修复,为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美丽北京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去年累计办理案件796件

生态损害赔偿,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这是一项新的探索,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其目的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7年来,北京市从制度建设、案例实践、改革创新等方面持续发力,不断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

据介绍,2024年,北京市加强统筹,严格执行月调度、季报告制度,对重大案件建立台账,动态跟踪案件进展。建立全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各区、各部门认真开展线索筛查,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开展索赔。截至2024年底,全市在污染防治、自然资源、野生动物保护、森林等领域累计办理案件796件,办结772件。

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协作

制度实施以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协作,围绕线索移送、磋商衔接、诉讼衔接、生态环境修复衔接、协作保障等5方面建立机制,涉及22项具体衔接举措。

根据衔接机制的规定,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对修复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督,确保及时有效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2024年检察机关移送51起案件,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检察机关共同开展环境损害评估、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组织修复效果评估等。

衔接机制还明确,生态环境部门、检察机关可以联合编发典型案例,联合开展普法宣传、警示教育,联合开展业务培训等,引导公众参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营造生态环境全民共治的良好氛围。

探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处罚”联动

同时,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探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处罚”联动工作模式,明确在查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对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同步启动索赔,即“一案双查”。例如,2024年,东城区查处了4起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的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违法企业和个人应当被处以罚款。东城区生态环境局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启动索赔,涉案的企业和个人以资金赔偿的方式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处罚”联动解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滞后、重复调查等不足及短板,破解“先罚后赔”带来的追赔难、周期长问题,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现新突破。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模式

近年来,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际,各区纷纷出台了更具针对性的制度规范。2024年,门头沟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机制,提高替代性修复可操作性;怀柔区、延庆区针对劳务代偿的替代修复方式专门出台文件,解决了实践中劳务代偿适用情形不具体、期限难量化等问题。

目前,顺义、房山、通州、密云、门头沟、平谷、怀柔7区已建有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基地,通过替代修复的方式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各成员单位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探索,采用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购买绿色低碳出行碳普惠减排产品、安装生态鸟巢、昆虫旅馆、劳务代偿等方式持续丰富赔偿模式。

此外,2023年底,京津冀三地生态环境部门还建立了协同办理跨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工作机制,对造成跨区域生态环境损害并由生态环境部门承办的案件推进协同办理。

□本报记者 孙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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