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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解决“迁移环节多”难题,《指导意见》要求优化登记方式,压减办理环节,将企业往返两地多次办理迁入申请、迁出调档、变更登记整合为企业向迁入地登记机关提交一次申请,即可办理迁移登记。企业向迁入地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和变更登记申请,由迁入地登记机关向迁出地登记机关在线传递《准予迁入调档函》,无需企业持《准予迁入调档函》赴迁出地登记机关调取登记档案,大大减少企业跑动次数和办理时间。鼓励有条件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更为便利的简化流程。

聚焦解决“档案移交时间长”难题,《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加快本省登记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改造,做好本地纸质档案的扫描、归档等工作,推动实现电子档案线上共享和移交功能。迁入地登记机关经查阅电子档案,对电子档案完整的,可以先行办理变更登记,再移交纸质登记档案,大幅压减企业迁移时间,提高企业迁移效率。(综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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