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前夫离婚时,法院判决4岁的儿子由我抚养。可是,前夫在我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为了争夺儿子抚养权,多次抢夺、藏匿儿子,客观上已经造成儿子的心理损害,影响了儿子的身心健康。
请问:我该怎样寻求法律帮助?
读者:宋琳娜(化名)
宋琳娜读者:
你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对于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另外,《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上述规定表明,如抚养方没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就对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之举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民事强制措施)或者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或限制实施相关行为的强制性命令);如抚养方存在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抚养方监护人资格、变更抚养关系。
结合本案,正因为你没有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儿子合法权益情形,前夫抢夺、藏匿儿子只是为了争夺抚养权,且客观上已经造成儿子的心理损害,影响了儿子的身心健康,故你可以向法院提交相应申请。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