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前几天,我的同事温女士因病离世。在生前,温女士曾说想在身后捐献遗体,但并未留下任何书面材料和遗嘱。
请问:哪些近亲属可以决定温女士遗体捐献事宜?
读者:谢娇娇(化名)
谢娇娇读者:
温女士生前未留下书面材料和遗嘱表明捐献遗体,但曾口头表达过捐献意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遗体捐献事宜。
对此,《民法典》第1006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遗嘱形式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规定从民事法律层面确定了遗体捐献的主体资格和同意形式等重要规范。
另外,《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8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该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人体器官包括遗体器官捐献的规则,再次强调了在公民生前未反对捐献时,特定近亲属的共同决定权及书面决定的要求 ,使得在遗体捐献实践中更具操作性。
综合上述规定,对于人体捐献,国家法律坚持自愿原则,尊重本人生前遗愿,本人生前有权自主、自愿决定捐献或者不捐献自己的人体细胞、组织、器官、遗体。对自然人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的,如果有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的,这些近亲属必须协商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的才可以捐献,任何一个人不同意都不符合捐献条件,除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外,其他近亲属无权决定人体器官、遗体捐献事宜。张兆利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