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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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解雇”属违法行为, 职工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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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职工“雇佣” 与公司有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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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职工“雇佣” 与公司有劳动关系吗?

 

编辑同志:

我入职一家公司时,该公司表示我只是受雇于其职工肖某,我跟随肖某工作,工资由公司发给肖某,再由肖某全额转付给我。同时,我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为便于我开展工作,公司还向我发放了工作证。

请问:在我提供的劳动及接受成果的对象均是公司,肖某没有独立于公司、不存在承包关系,也没有在我与公司之间额外获取利益的情况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我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读者:赵萍萍(化名)

赵萍萍读者:

你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上述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以上规定表明,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判断,一要审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二要看是否具有对应证据。而本案情形恰恰与之吻合:

一方面,虽然你名义上受雇于肖某,甚至由肖某发放工资,但你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这就意味着你所从事的实质上是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即你对公司具有人身从属性。

另一方面,你提供的劳动及接受成果的对象是公司,而不是肖某个人,肖某既不是独立于公司,与公司也不存在承包关系,甚至并没有在你与公司之间额外获取利益,意味着你对公司具有经济从属性。

再一方面,公司为便于你开展工作,向你发放了工作证。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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