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承接一个软件研发项目后,研发部经理助理杨女士负责该项目的协调与文档整理保管工作。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杨女士因年度调薪低于预期遂提出辞职并立马走人。公司多次联系杨女士让她办理工作交接,移交手中的项目文档等材料,杨女士一直不予理睬,结果导致项目延期。科技公司因构成违约,向客户支付了3万元的违约金。科技公司认为,杨女士应当承担它的这笔损失,但因杨女士断然予以拒绝,该公司打算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贺先生作为科技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他想知道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否支持科技公司的请求?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裁决支持科技公司请求,由杨女士承担科技公司遭受的违约金损失。之所以如此,理由如下:
首先,劳动者辞职应有合法事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说,劳动者可以无理由辞职,但必须提前30日(试用期内需提前3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即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据此,劳动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移交自己负责的事务,否则,将会影响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甚至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最后,劳动者违法辞职又拒不交接工作,如果给单位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原劳动部印发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本案中,杨女士突然离职走人缺乏合法理由,该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况且,科技公司因研发项目延期而向客户支付违约金,是由杨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拒不办理工作交接直接造成的损失,故杨女士应当负责赔偿该笔损失。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