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不久前的一天,我开车进市区办事,将私家车停放在N公司管理的收费停车场。该停车场入口设有闸机,可自动识别车辆号牌并抬杆放行,且入场后有专人指挥、引导车辆驶入停车位。取车时,我发现自己的车被撞坏,遂立即报警并联系保险公司,但因停车场内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我的车辆也未装行车记录仪,交警部门无法查找到肇事车辆。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的修车损失应当由谁负责赔偿?
读者:代守良(化名)
代守良读者:
N公司应当赔偿你的修车损失。理由如下:
一方面,你与该公司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本案中,停车场为收费停车场,专门从事有偿停车服务。你驾驶车辆进入停车场后,N公司作为停车场管理人,利用自动闸机记录车辆号牌,车主按照管理人员指示停车,取车时凭借设备自动核对后进行缴费结算并允许车辆离场。在这种模式下,可以认定你驾车进入停车场后,停车场即实际控制了该车辆。你锁车离开,即可视为将车辆交付于停车场保管。因此,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且为有偿合同。
另一方面,在保管物毁灭的情况下,保管人应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在有偿的情况下,无论保管人是故意还是过失,保管人都应当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负责。本案中,N公司作为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其应当尽到妥善保管停放车辆的义务,避免保管物受损。同时,因其疏于对停车场内监控设备的维护,导致你无法查找肇事者主张权利。因此,N公司应当对因其保管不善造成你车辆受损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如今的机动车保险合同中通常都会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因此,如果你的车辆保险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那么,你就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70%的修车费,然后再向N公司索赔剩余的损失。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