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詹先洲(化名)在咨询时说,他于2023年2月借给吴某及其妻子倪某10万元用于买房,并约定了借款期限。2024年1月,吴某和倪某因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后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内容包括:1.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4.夫妻共同债务10万元由吴某一人负责清偿。如今,还款期早就过了,可吴某并未按约偿还欠款。
他想知道:自己能否依据该离婚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法律分析
詹先洲不是离婚调解书中的当事人而是案外人,故其无权仅凭债务人的离婚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此可见,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只能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件权利的当事人,并不包括法律文书中未涉及的案外人。吴某和倪某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其他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不是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如依据该离婚调解书申请执行,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鉴于吴某未能按约定的借款期限还款,詹先洲应当通过提起诉讼实现债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吴某和倪某离婚时关于欠款10万元由吴某负责清偿的约定,由于只在吴某和倪某双方内部具有约束力,对詹先洲无约束力,所以,詹先洲现在应当以吴某和倪某双方或者任意一方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