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今年3月初,我们所在公司的财产因他人申请财产保全而被法院查封。此后,公司又被申请破产。
请问:在公司财产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有人认为,公司的全部财产尚不足于清偿申请破产者的欠款,对我们的欠薪只能“打水漂”。这种说法对吗?
读者:赖菲菲等14人
赖菲菲等读者:
你们对于被公司拖欠的工资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欠薪不会被“打水漂”。
从法律角度讲,财产保全并非只是保障申请人的利益。其理由如下:
一方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上述规定表明,无论是起诉以前的财产保全还是起诉后的财产保全,目的都在于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案件生效后无法执行,而非只是为了确保申请人受偿。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规定得更加明确:已经查封的财产在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时,都要列为破产财产,由所有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分配,而不能优先执行给申请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人。即虽然你们没有申请财产保全,但同样有权参与分配。
另一方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因此,只要及时申报,你们的欠薪将被优先受偿。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