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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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一起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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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5年3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房山区城管执法部门
处罚一起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违法行为

 

案件回溯:

房山区城管执法局窦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问题线索,一社区居民将自家集中供热采暖方式更改为地暖系统,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行为违反了《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影响了本市公用事业管理秩序,遂予以立案调查。

普法链接: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该居民违反了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或者装饰装修房屋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启示:

室内供热系统经过严格设计,个人私换私改供热设施等行为不仅会在安装时出现散热器不热、管道泄漏、管道气塞安全问题,还会破坏供热系统的整体结构,造成供热系统热力失调、水力失调。轻则影响自家和楼内邻里的供热效果和供热质量,重则影响小区乃至整个供热系统的稳定和正常运行。市民群众应合法、合规,安全使用供热设施,营造安全有序居住环境。

(李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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