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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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经消费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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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发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与披露合规指引》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经消费者同意

 

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集中发布三项涉及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合规指引,分别从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信息公示与披露、禁限售商品管理等方面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出要求。其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与披露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遇到七大方面信息时,要向消费者提供显著提示。

《指引》规定,当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对于涉及七天无理由退货、自动续费、个人信息保护、保证金、商家退出规则等重要利益的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的修改,鼓励以提示方式定向征集利益相关人的意见。修改内容涉及重要利益变化的,应当向利益相关人作出显著提示。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后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标注明显标识或设置专门区域等为消费者明显感知的方式销售跨境商品;会同平台内跨境商品经营者在商品信息页面、商品结算页面或其他显著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以提示消费者相关商品原产地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且不得再次销售等风险信息,规范跨境商品的销售。

对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或者服务,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保护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不得默认勾选、强制捆绑开通或者限制取消自动扣费功能;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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