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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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贮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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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5年2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房山区城管执法部门
查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贮存案例

 

案情回溯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易扬尘物料如果不进行密闭贮存,不仅将对施工现场管理造成隐患,还会对大气环境产生危害,影响市民群众生活质量。2024年10月12日,房山区西潞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检查中发现一施工工地存在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贮存的问题,遂予以立案调查。

普法链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

案例启示

房山区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将坚持以案释法,结合具体行政处罚案例,在执法前后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在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引导责任主体规范自身行为,增强守法意识,做到长效治理。

(李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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