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 近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4月1日施行。根据条例,本市支持自动驾驶汽车用于个人乘用车、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车等出行服务,自动驾驶车辆经过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等程序后,可申请开展道路应用试点。
自动驾驶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按照国家标准具备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
条例明确,本市鼓励支持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推动完善自动驾驶汽车创新链和产业链,鼓励自动驾驶汽车产业链各类参与主体建立数据开发利用的合作机制,开发数据服务产品,提供市场化、社会化的应用和服务。
在智慧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条例提出,自动驾驶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通过改造现有路侧基础设施的方式推进。市政府根据本市智慧交通发展规划和自动驾驶汽车发展规划,统筹确定和调整自动驾驶汽车可以通行的区域、道路。
此外,自动驾驶应用场景向“个人乘用车”拓展。条例规定,本市支持开展自动驾驶汽车应用的场景包括:个人乘用车出行;除校车业务以外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车、汽车租赁等客运服务;除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摆渡接驳、环卫清扫、治安巡逻等城市运行保障;国家和本市支持开展的其他应用场景。条例新增了“个人乘用车出行”这一应用场景,规定列入汽车产品目录并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自动驾驶汽车,可以用于个人乘用车出行。
条例规定,自动驾驶汽车上路通行期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和处理,驾驶人或者安全员、平台安全监控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处置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交管部门,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