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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回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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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4年12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法回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问题
关键要看是否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
 

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23日发布第42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法首次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针对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作出回应。

如果“外卖小哥”与平台企业签订的是承揽、合作协议,或者平台企业要求“外卖小哥”先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指导性案例中明确: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下转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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