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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意外受伤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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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4年11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在公共场所意外受伤怎么办?
法官详解安全保障义务合理范围
 

顾客在商场内踩到水渍滑倒获赔1万余元,游客在博物馆院内被流浪猫抓伤索赔却输了官司,都是在公共场所受伤,案件结果为何大相径庭?近日,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安全保障义务”典型案例通报会,通过典型案例解读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

两起公共场所受伤案,为何判决结果大相径庭?

年近七旬的张女士去商场购物,在经过蔬菜摊位时,踩到地面上的水渍滑倒,造成髌骨骨折。事后,张女士将商场起诉索赔,法院审理后判决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张女士受伤产生的1万余元合理损失由商场全部赔偿。

在另一起案件中,李先生参观博物馆时在院内的露天长廊休息,身旁的小朋友逗弄院内流浪猫连累李先生被抓伤手臂。李先生认为博物馆没能对管理区域内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也没劝阻游客逗猫,导致自己受伤。此案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博物馆已尽到与其管控能力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李先生因第三人逗猫所造成的损伤不承担侵权责任。

商场、博物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者有义务保障进入其管理范围的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就是安全保障义务。如何判断管理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官介绍,司法实践中主要从管理者对危险导致损害发生的合理预见、客观上自身的危险控制能力以及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成本等方面来考虑。比如管理者有没有预见到场所可能出现的危险,有没有采取排除隐患、事先提醒等避免危险发生的有效措施,在发生伤害后有没有积极处置防止损害扩大等。

结合典型案例,法官也作了进一步解读。像商场通道内遗留水渍导致地面湿滑这种危险不仅可以预见,而且能够以较低成本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或提示来往人员通行风险。商场工作人员未关注到地面水渍,也没在易发生滑倒事故的区域放置警示标志,足以认定商场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防范不周。而张女士正常通行,并无明显过错。因此,商场应承担全部责任。

而公园、博物馆等户外空间本身具有开阔、开放的特点,即使能够预见流浪动物与人接触可能产生的风险,完全杜绝相关接触显然也已经超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危险控制能力,要求博物馆禁止流浪猫进入园区或做到随时驱赶显然过于苛责。博物馆已经张贴了警告提醒游客远离流浪动物、“禁止逗猫”,所以,博物馆已尽到与其管控能力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建议◆

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其所管理的场所和设施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还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制度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

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审慎善意履行义务,识别、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其管理的场所或组织的活动在事前应当制定工作预案、组织应急演练、设置警示标识等,在事后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保留监控视频、提供其他线索。

社会公众参与公共活动时应当量力而为,自行评估身体健康状况,遵守提示警示和注意事项;一旦发生损害,应当及时寻求帮助并妥善保管证据;如提起诉讼,还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本报记者 杨琳琳 通讯员 袁慧 肖彦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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