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盛丽)近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印发《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针对部分重点领域的节能改造项目实施财政资金奖励。
本次申报范围为在交通、市政、农业农村等领域实施的数据中心改造、综合节能措施、供热系统节能、供配电系统节能、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能源系统节能改造、就地可再生能源利用(自发自用、生活热水等非商品能源)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不含单一外购能源类项目。节能量奖励资金标准为每形成1吨标准煤/年的节能量,奖励1200元。
项目管理工作流程包括项目征集、初步筛选、真实性审核、节能量核证。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技术评审结果,对于符合申报条件、通过真实性审核和节能量核证的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发布获得奖励项目名单,组织实施单位向申报主体拨付节能量奖励资金。组织实施单位对获得奖励的节能技改项目运行情况自奖励之日起,进行不低于3年的跟踪和评价,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如果获得奖励的节能技改项目,未能继续运行或存在提供运行材料造假等违规操作,市发展改革委自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再支持申报单位提出的节能技改项目,有权收回已拨付的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