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宗晓畅)北京市卫健委、北京市医保局、北京市药监局近日发布《进一步做好门诊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首批市级长期处方适用慢性病病种目录出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慢性阻塞性肺病、高脂血症、骨关节疾病、精神类疾病8类慢性病纳入目录,符合规定的患者可开具最长不超过12周的长期处方。医保参保人员开具长期处方时,提前开药天数由5天放宽至7天。
高血压、糖尿病等8类慢性病纳入首批市级长期处方适用慢性病病种目录,同时确定指导用药目录,优先将国家基本药物、集采药物纳入长期处方用药目录。各医疗机构参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长期处方适用慢性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执行,在保证合理用药和用药安全的前提下,还可开具长期处方适用慢性病病种及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长期处方。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国家重点监控药品,需血药浓度监测类药品,静脉使用药品,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胰岛素除外),不得开具长期处方。原则上,中成药、中草药不纳入长期处方用药范围。
综合医联体核心医院应根据长期处方慢性病用药指南和药品目录,每年至少牵头开展一次医联体内医疗机构长期处方用药培训,提供必要的用药指导服务;医联体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配备目录内相关药品,并全面推广处方延续服务。各医疗机构结合本机构长期处方药品开具情况,适当加强长期处方常用药品的配备,保障患者长期处方用药。
对于符合开具长期处方条件的慢性病患者,鼓励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具长期处方,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对于符合转诊标准的长期处方患者,根据病情进行基层医疗机构和上级医院之间上下转诊,保障患者安全的同时推进分级诊疗。
接诊医生要根据患者病情,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药量开具的处方,医保基金予以支付。参保人员开具长期处方时,提前开药天数由5天放宽至7天,保障慢性病患者用药的连续性,解决患多种慢性病患者使用药品包装规格不一致而需要提前就医的问题。在开出的药品还有7天以上的药量时,患者再次到医院开具同一个药品的,对累计超量的部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